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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没有一律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参加投标,第1款规定的禁止投标情形应当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且程序规范,不存在围标串标等违法情形,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可以参加投标。
该法条第2条规定的禁止投标情形,单位负责人不能狭义仅理解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还应该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具体代表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如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控股关系则是指能够实际决定、控制其控股单位的管理和运营事务。管理关系则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作为潜在投标人应负有主动披露其是可能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情形的义务,不主动披露构成弄虚作假。此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可以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参加资格预审,但招标人只能选择其中一家符合资格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具体选择方法,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