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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截止日期什么范围内比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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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截止日期什么范围内比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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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为维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招标人的正当利益,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小编认为,将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截止日期确定为开标前三日(星期六、日及节假日除外)是比较合理的。为什么这样觉得比较合理呢?理由如下:

1、可减少投标人的资金占用时间,加快资金周转率,降低投标成本。

2、采购人有比较充足的时间督促投标人按时交纳保证金。假如将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时间确定为开标当日,可能出现采购人已组织了开标会议,因个别投标人未按时交纳保证金,导致采购人没有充足的时间通知投标人交纳保证金,开评标活动不能按时进行,进而影响采购效率。

3、有利于采购人提前获悉投标人的数量,决定是否按时或延时开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该项规定意在减少因投标人迟交保证金给采购人及其他投标人造成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

4、是可减少开标时采购人、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核对投标保证金的工作量,提高采购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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