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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上限控制价是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合法中介机构依据计价规定、工程招标文件、市场行情信息,并根据拟建工程具体条件、水平差异调整编制的工程造价。
它是采用一定方法确定的评定投标报价的依据和尺度,是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的工程造价。采用评标上限控制价代替通常建设工程招标中的标底,使评标依据更加客观和公正。
在当前和以后的一段很长时间里,在招标活动中,评标上限控制价将会发挥其应有作用,因而在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评标上限控制价编制的原则,如:规定消耗量标准应执行全省统一的消耗量定额。材料及主材价格甲方有指定价按指定价计价,没有指定价按同期信息价计价,信息价缺项时,按社会调查价计价。各项取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标准计取等。可以认为这个评标上限控制价,它是建筑工程招标所需的平均资源消耗,为同类工程在当时当地社会经济和物质技术下的预期社会成本平均值,如果再经过了水平差异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就反映了拟建工程的个别特征。因此评标上限控制价具有地区行业平均成本和拟建工程个别成本的双重属性,所以评标上限控制价是在评标时界定投标人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的基本参数和依据。
评标上限控制价在招标中可起到如下作用:
1、拦标线作用;
2、作为判断最低投标价是否低于成本价时为评标提供基本参考依据;
3、业主可以清楚了解最低中标价同政府规定的标准——社会平均水平相比能够下浮的幅度;
再就是如招标文件对设计变更结算做如下的规定:当变更项目合同价中没有相同或相类似项目时,可参照招标时评标上限控制价编制原则编制清单单价,再按原招标时中标价和评标上限控制价相比下浮相同比例确定变更新增项目单价。这样评标上限控制价就可作为确定变更新增项目单价的计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