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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恶意竞标 如何避免恶意竞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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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经常会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投标人私下进行违法操作,恶意竞标。恶意竞标是招标采购中广为诟病的顽疾。今天保标招标小编整理分享“恶意竞标”相关内容,包括什么是恶意竞标,采取有哪些举措可以防止恶意竞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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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恶意竞标?所谓恶意竞标,其实是指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与其他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等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实践中,由于恶意竞标行为的复杂性、多样性,如何认定恶意竞标行为?


(1)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与其他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等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为;


(3)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存在恶意诽谤投诉、诬告其他投标人的行为;


(4)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存在冒用、伪造、涂改资质等资料参与竞标的行为;


(5)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中标后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的行为。


针对以上恶意竞标行为,如何加强对恶意竞标行为规制与防控?防止恶意竞标有效路径有:


(1)加大日常执法巡查力度,加强“两场联动”检查


  在建筑市场及建筑工地进行全面排查恶意竞标行为,突击检查施工项目现场人员配备、承包及分包等情况,核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是否依照合同约定执行落实。一旦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深入研判分析,并向属地扫黑除恶办及公安机关移送线索材料,予以打击。


(2)合理确定招标控制价,防止串标抬高投标报价


  如果串标成功或通过资审的串标家数太多,将会增加投标人对评标基准价的控制力。由他们来确定评标基准价的高低,增加了招标人的资金风险。


  确定合理的招标控制价(俗称拦标价)是防止投标人抬高投标报价的有效措施。控制价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太高了,水涨船高,报价也会高;太低了,会造成承包人进场后故意扯皮,降低工程质量,增加业主合同管理难度。


(3)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案件、重点问题调查摸排


  针对省挂牌整治的重点问题,开展专项检查摸排可疑线索,对已发现案件线索及时向属地扫黑办及纪委等部门汇报,进行跟踪管理,积极配合线索调查事宜。


(4)完善法律法规,构建法律保障。


  只有建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制度之力约束恶意竞标行为“野蛮生长”,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恶意竞标。有关部门应对恶意竞标行为作出解释性规定和清晰界定,及时填补法律空白,解决“有罪不能罚”问题。同时,广泛动员社会参与,壮大防控力量。制定实施保护恶意竞标检举者的办法,鼓励、奖励和保护检举者,特别是要调动知情人、内部人检举揭发的积极性。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及时受理群众举报线索。要适时修订《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制度文件,提升遏制恶意竞标犯罪的法律制度文件的效力。此外,建议改变重程序、轻实体的立法思路,以行为法为准则,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对恶意竞标入刑,以及恶意竞标、串标、围标、陪标概念的界定、行为要件认定、惩罚力度、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后果等作出明确规定。


(5)加强法律衔接,构建案件移送机制。


  这里的法律衔接,指的是政府采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议在适宜的时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出台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决定,明确各部门的职责、移送案件的程序和标准、证据效力、信息共享的案件范围和内容、法律监督及责任追究等,实现法律程序上的协调与衔接,逐步建立系统、完善的案件移送制度,规范移送行为。


(6)做好实务培训,增强守法意识。


  要塑造投标供应商对法律的信仰,让遵纪守法成为根植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供应商、评审专家等各方当事人内心的自觉行动,消除恶意竞标行为的诱因。一方面,将恶意竞标案例作为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对采购人、代理机构、投标供应商、评审专家等进行培训,使其知晓恶意竞标的危害,明规则,守底线,提高守法意识;另一方面,对政府采购监管人员开展刑事法律和政府采购案件移送实务培训,避免应移送不移送和“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形成打击合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


(7)打破部门壁垒,塔建信息平台。


  政府采购监管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应通过联席会议和信息联网等形式,共享案件线索。塔建政府采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明确信息录入时限,确保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和连贯性。开发各种移动政务终端,提供及时便捷的信息查询渠道,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


(8)树立防范理念,厘清罪与非罪界限。


  理念引领实践,“罪刑法定”。要透过概念看清恶意竞标行为的本质,做到循名责实。恶意竞标与串标、围标、陪标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对这几组法律概念应合理区分。它们均有主观故意性,但情节、性质、危害程度不同。恶意竞标、串标比围标、陪标危害程度要大得多,性质更加恶劣。串通投标罪是公安机关刑事执法的结果,而对串通投标行为的行政处罚不是一种“罪”的处罚,其目的是规范采购行为。属于行政处罚的,应由财政部门审理,涉嫌犯罪的则应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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