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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的这些问题,你都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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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分两阶段进行招标时,应注意哪些?

A:两阶段招标。它实质上是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结合起来的招标方式。招标单位首先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经过开标和评标之后,再邀请最有资格的数家投标单位进行详细的投标报价,最后确定中标者。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Q:哪些情形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另外,《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对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作出如下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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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招标人可以接收未密封的投标文件吗?

A:不能接收。投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密封。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的,招标人应当拒绝接受。密封的目的在于保证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不被泄露,并且不被其他人恶意篡改。可见,接收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既不能保证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又无法保障公平有序的招投标竞争秩序,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应予杜绝。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如接收未按要求密封的(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参考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Q:有关联合体投标的规定有哪些?

A: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Q:提出异议和投诉时应注意哪些?

A:投标人在异议和投诉程序中应重点关注如下五点:

(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4)投诉人不得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5)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参考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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