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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招投标新政4月1日起即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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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进入4月份,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新的招标示范文本、招投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新标准……这些即将开始实施的新规你是否了解了呢?还有哪些新规将在4月实施?又会对招投标领域产生怎样深远的影响?一起来看看吧。


01

4月1日起,施工现场人员必须实名制


近日,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包含以下四个要点。


4月1日起,实现实名制


自2021年4月1日起,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劳务企业的项目管理人员必须纳入实名制管理范围,修改完善建筑工人的技能等级、联系方式、银行帐号等信息。


录入工作务必于2021年5月1日前完成。


需要实名制的包括以下人员:


  • 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管理人员(含八大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员;

  • 监理单位管理人员等相关基本信息(包括相关持证上岗人员的证书类别、证书编号、有效期等);

  • 临时聘用人员也应纳入实名制管理之中。


实行每日考勤


全省房屋建筑和市场基础设施项目要严格按照实名制管理要求,实行每日考勤。


考勤记录将作为各地对建筑市场行为监管以及核实管理人员是否履职的重要依据,其中项目经理以及总监每月考勤记录不得低于70%。


严格落实“四项制度”


各地要按照3个“百分百”的要求,即实名制考勤率100%、工资专户开户率100%,总包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率100%,强化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管理,要严格落实“四项制度”。


重点检查总包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工资专用账户、实名制考勤等制度落实,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改正。


对于代发工资数据无法实现与省、市实名制平台对接或者不能准确反馈工资发放数据的银行,应停止其在当地开设工资专用账户资格。


严禁总包单位直接将农民工工资委托分包企业和劳务企业代发,严禁将工资直接发给班组长,工资必须经农民工本人确认后,通过银行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本人银行卡。


推进信息共享和应用


今年将推进与劳动监察部门实施“一案双查”机制,与信访部门开展投诉案件信息对接,与公安部门实现人员信息比对、确认,推进安全教育、人员资质资格等信息共享。


02

招标文件又有新文本!4月1日起执行


据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官网信息显示:在城乡建设部城建司的领导下,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组织编制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T/CHSLA 100004 - 2020)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T/CHSLA 100005 - 2020)(以下简称“两个示范文本”)


两个示范文本,以期为园林绿化市场主体提供依法合规、规范严谨、便捷易用的示范文本。即将于2021年4月1日开始实施。

据悉,此次发布的两个示范文本有效解决了2017年 4月园林绿化资质取消以来,如何编制一份优秀的招标文件的难题。

两个示范文本的制定与实施,与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已经发布的团体标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标准》《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及评价标准》一道构成了一整套的园林绿化建设市场标准体系,将系统地引导、规范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设市场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促进园林绿化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03

4月1日起,中标金额纳入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


近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健全完善福建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体系,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市场秩序。


  • 本办法不再要求采集的奖励信息,于2021年3月31日起停止采集。

  • 2021年4月1日前已生效的奖励信息和不良信息,延续使用至有效期期满。

  •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筑〔2017〕24号)同时废止。

主要修订内容


(一)鉴于增加对招标代理机构入场行为考核,将各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列为评价实施单位。


(二)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评定调整由其评分、业绩、从业人员培训、不良行为、成果质量、入场代理行为等6个部分组成。

1、业绩:业绩分满分值40分保持不变,除了按照代理项目数计分30分外,还根据项目类别增设了中标金额分值(即货物服务类项目、施工类的中标金额分值各5分)。


2、从业人员培训:取消各类通报表扬的奖励信息分,但在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后,增加了从业人员培训评价,引导企业加强从业人员素质。


3、不良行为:一是细化住建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具体事项和分值。二是删除受到省级行业协会通报批评、未按规定报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等指标。三是将代理机构负责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过程受到处罚或处理纳入评价。


4、成果质量:优化评价指标,并适当降低成果质量扣分值。


5、入场代理行为:此项为新增项目,由各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招标代理机构开展开标、评标行为实施评价。


(三)支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选择信用良好的招标代理机构。对于信用排名靠后的招标代理机构,予以重点监管;对于排名靠前的,减少监督检查频率。


04

4月10日起

禁止抽签、摇号确定中标人


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意见》明确禁止抽签、摇号确定中标人等诸多亮点,自2021年4月10日起实施。


《意见》在浙政发〔2014〕39号文基础上保留6条,删除9条,修改20条,保留和修改条款经归并后为21条,新增条款18条,共计39条。

1.涉及删除条款9条


如投诉处理、异议答复期限、最高投标限价设置等原条款与上位法规定重复,此次做了删除;


对《招标法》及实施条例已删除的招标代理条款做了删除;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只能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规定做了删除;


因我省招标投标领域企业信用报告相关制度已废止,删除了对应条款;


另外已制订《浙江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故删除了对应条款。


2.修改的条款20条


如为更好地实现减环节、减材料目标,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修改了第一条,将招投标审批(核准)事项与项目审批(核准)同步实施;


为推动全省招投标规则的统一,在原第六条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建立全省统一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体系;


为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修改了原十四条对业主代表名额的限制规定。


3.新增的条款18条


如为了强化事前公开,引入社会监督,在省重点工程试行多年基础上,推广备案前公示制度(第二条);


为落实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任务,减少市场主体负担,防止招投标市场的碎片化,建设统一市场主体库(第五条);


为落实清理招投标领域规范性文件要求,限制部门、地方随意出台地方保护或行业壁垒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文件目录管理(第六条);


为维护招标人合法权益,保障项目顺利推进,提高招标投标效率,鼓励和引导招标人利用民事手段抵御投标人违法给项目建设带来的影响(第二十三条);


为打击电子招投标环境下串通投标新的表现形式,增加串通投标认定情形(第二十六条);


为响应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要求,探索推进长三角区域合作(第三十条)。


//////////


关于招投标改革,此前,江苏、广东、宁夏等地也发布通知,严禁抽签、摇号确定中标人。


江苏:自2020年10月1日起《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意见》施行,明确“招标人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广东:2019年3月1日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正式施行,明确将“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进行资格预审、评标评审或者确定中标人。


宁夏:2019年2月1日起,《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施行。提出“以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预审、评标评审或者确定中标人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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