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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是允许少于3家供应商参与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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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投标活动中,我们经常会看到以下的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从以上的规定来看,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五种采购方式都要求开始参与竞争的供应商要不少于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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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除了单一来源采购以外,政府采购中所有情况都需要开始参与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呢?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也就是说,对于竞争性谈判,如果项目开始就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参与竞争的供应商要不少于3家;如果是公开招标失败,此时只有两家供应商参与投标,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是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的。

由于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情形之一就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这是参与供应商少于3家时可以转竞争性谈判的根本原因。

当然,前提是招标文件中没有不合理的条款。如果是因为招标文件中有歧视性条款或者其他问题导致只有两家供应商来投标,是不允许只有两家供应商进行谈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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