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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有什么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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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我国的招投标活动中主要有自行招标和委托代理招标这两种招标组织方式,如果投标单位了解不深的话是分辨不出组织管理活动的是招标人还是招标代理机构的。今天中国比地招标网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的区别与联系。

首先,先来了解一下它们的定义:

招标人: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人自行招标应具备的条件:1.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2.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4.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5.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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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3.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区别

1. 招标人一般都是项目的业主,也就是项目的所有人或项目法人。

2. 招标代理是受招标人的委托,代理招标人办理招标工作的中介机构。

也就是说招标代理是招标人招标工作的代理人,一般都是招标公司。招标公司是独立于政府机构的中介机构。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联系:

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适用于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的招标代理活动。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1.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是基于招标人的授权委托而发生。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委托人与受托人义务与责任:第一,委托人支付费用的义务;第二,受托人给付报酬义务;第三,受托人报告的义务;第四,委托人转移有关委托人的利益和权利;第五,受托人的责任。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人是否必须通过招标代理机构才能进行招标活动?

非必须,如果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用通过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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