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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规解读:竞争性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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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介绍一下竞争性磋商这一政府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结合了竞争性谈判的灵活性与综合评分的全面性,旨在实现政府采购“物有所值”,同时使成交价的下降。

政府采购法规解读:竞争性磋商



什么是竞争性磋商?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由上述文件可知,竞争性磋商是一种灵活的采购方式,允许采购人通过组建磋商小组,与供应商直接沟通,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竞争性磋商通常使用的是综合评分法,关于综合评分法介绍详见本号文章:政府采购法规解读之:综合评分法



适用范围:

《办法》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根据上述条款,竞争性磋商适用于复杂、特殊或创新性较强的采购项目,以及无法明确确定技术规范或需求的情况。



优点:

灵活性高,有利于满足特殊需求。


可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


可以使采购人更了解解采购项目的质量和过程。


成功实施的难点:


1.确定合适的评分标准


确定合适的评分标准对于竞争性磋商至关重要,因为它将直接影响供应商的选择和采购结果。以下是确定合适的评分标准的关键步骤:


明确采购目标: 政府采购机构需要明确采购的具体目标和需求。这包括确定产品或服务的特定要求、质量标准、交付时间等。只有在目标明确的情况下,才能制定相关的评分标准。


制定权重分配: 对于不同的采购要求,政府采购机构需要确定权重分配,即每个评分标准的相对重要性。这可以通过与相关利益相关方协商和讨论来确定。通常,采购目标的关键要素将被赋予更高的权重。


明确评分标准: 每个评分标准都需要明确定义,以便供应商了解应如何满足这些标准。应包括具体的指标、度量方法和性能标准。评分标准应该是客观和可衡量的。


建立评分体系: 将不同评分标准映射到分数。通常采用百分制。供应商根据其表现在每个评分标准上获得相应的分数。


透明度和公平性: 确保评分标准和程序的透明度和公平性。通过采购公告、提供通畅的质疑、澄清途径和渠道,使潜在供应商充分了解评分标准和评分过程,以确保采购的公平竞争。


定期审查和改进: 评分标准应定期审查和改进,以反映市场趋势和采购需求的变化。政府采购机构可以从以往的经验中学习,并不断改进评分标准。


培训采购人代表: 对采购人代表进行培训,以确保其了解项目采购要求和评分标准和程序,以进行准确的评分。


价格分要求: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




2.建立有效的磋商机制


在竞争性磋商采购实施过程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确保采购人代表能够充分与参与的供应商就技术、参数和服务等采购内容进行磋商,以最终确定采购项目细节。


制定磋商计划: 在每轮磋商的开始前,应制定详细的磋商计划,包括磋商的时间、主题和目标。这有助于确保磋商环节的有序和高效。


透明和公开: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确保每轮磋商中所有供应商都得到了均等的磋商机会。所有的参与供应商都了解磋商的规则和过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也提供了足够的信息和解释。


双向沟通: 磋商过程中鼓励磋商小组与供应商进行双向沟通,使供应商能够充分理解磋商内容,并就磋商的细节提出问题、建议和疑虑。采购人应认真倾听供应商的反馈,并积极回应。


信息共享: 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文件,以支持供应商参与磋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向所有的潜在供应商提供一致的采购需求、标准和合同条款的清晰信息。


保密性协议: 政府采购过程中应和供应商达成保密约定,有需要时应签署保密协议,以保护敏感信息。采购人与供应商双方都应遵守这些保密约定,以确保供应商的商业机密不被泄露,让供应商更愿意参与磋商活动。


保持公正、透明和诚信:磋商与沟通过程中务必保持公正,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过程中所产生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的变动,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注意事项: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磋商结束后,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总之,竞争性磋商是政府采购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理解其原理和实施步骤,各企业可以更好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人也获得更有价值的交易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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