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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周欢
五、确定研发目标与制定采购方案
(一)开展市场调研与确定研发目标
《办法》第七条规定,采购人开展合作创新采购前,应当开展市场调研和专家论证,科学设定合作创新采购项目的最低研发目标、最高研发费用和研发期限。
采购人可以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市场调研,了解相关产业发展状况、科技发展水平、供应商研发能力、知识产权现状,研发所需的设备与材料等以明确研发目标。
研发目标的核心是确定最低研发目标和最高研发费用。最低研发目标包括创新产品的主要功能、性能,主要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其他产出目标。最高研发费用包括该项目用于研发成本补偿的费用和创新产品的首购费用,还可以设定一定的激励费用。合作创新采购在订购阶段由采购人对参与研发的供应商进行研发成本的补偿,通过建立创新激励机制克服风险厌恶情绪。在首购阶段采购人支付首购费用。确定最高研发费用需要采购人对研发供应商在研发过程中实际投入的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以及间接费用等进行科学合理的预估。
(二)制定采购方案与内控审查
采购人根据市场调研情况与确定的研发目标制定采购方案,《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采购方案包括的内容:1、创新产品的最低研发目标、最高研发费用、应用场景和研发期限;2、供应商邀请方式;3、谈判小组组成,评审专家选取办法,评审方法以及初步的评审标准;4、给予研发成本补偿的成本范围及该项目用于研发成本补偿的费用限额;5、是否开展研发中期谈判;6、关于知识产权权属、利益分配、使用方式的初步意见;7、创新产品的迭代升级服务要求;8、研发合同应当包括的主要条款;9、研发风险分析和风险管控措施;10、需要确定的其他事项。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合规性等开展咨询论证,并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内部审查、核准程序后实施。
六、订购程序的主要环节与重点、难点分析
订购是指采购人提出研发目标,与供应商合作研发创新产品并共担研发风险的活动。订购是合作创新采购的重要阶段,《办法》第三章规定了订购程序,订购程序分为创新概念交流、研发竞争谈判、研发中期谈判和创新产品验收等四个环节。
(一)谈判小组的职责与谈判小组的组建
合作创新采购是通过竞争谈判方式实现,谈判小组的作用贯穿于订购与首购两个阶段,《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谈判小组的工作范围,谈判小组负责供应商资格审查、创新概念交流、研发竞争谈判、研发中期谈判和首购评审等工作。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人组建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采购人应当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谈判小组具体人员组成比例,评审专家选取办法及采购过程中的人员调整程序按照采购人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确定。合作创新采购谈判小组的建组与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不同,没有评审专家比例的要求,采购人也无需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评审专家。这是合作创新方式的要求,也是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自行确定评标委员会中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的组成比例,赋予采购人选择评审专家的自主权。
谈判小组评审专家中还应当包含一名法律专家和一名经济专家。主要是考虑法律专家审查研发合同文本,经济专家评估创新产品的经济效益。
(二)邀请供应商的方式与资格审查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邀请供应商的两种方式:一是 以合作创新采购公告的方式邀请供应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二是以合作创新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供应商,因受基础设施、行政许可、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知识产权或者专有技术等限制,只能从有限范围或者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可以直接向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出合作创新采购邀请书。
合作创新采购公告、合作创新采购邀请书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创新产品的最低研发目标、最高研发费用、应用场景及研发期限,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参与合作创新采购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等。同时,采购人应当在合作创新采购公告、合作创新采购邀请书中明确,最低研发目标、最高研发费用可能根据创新概念交流情况进行实质性调整。
供应商根据合作创新公告或邀请书,向采购人提交参与合作创新采购的申请文件,提交参与合作创新采购申请文件的时间自采购公告、邀请书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个工作日,这与招标的等标期相同。
谈判小组依法对供应商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资格审查,邀请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参与创新概念交流。对于参与创新概念交流的供应商并无最低家数的要求,提交申请文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或者一家的,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三)创新概念交流与编制研发谈判文件
创新概念交流是订购程序的首要环节,《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谈判小组集中与所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共同进行创新概念交流,交流内容包括创新产品的最低研发目标、最高研发费用、应用场景及采购方案的其他相关内容,明确了创新概念交流的方式和内容。
创新产品具有实质性的技术创新,包含新的技术原理、技术思想或者技术方法。在研发活动实施前,研发方案所涉及的新的技术原理、技术思想或者技术方法等概念,通过交流论证其可行性,故称之为创新概念交流。其交流的形式是谈判小组集中与所有的供应商共同进行创新概念交流。为保证概念交流的充分,在创新概念交流中,谈判小组应当全面及时回答供应商提问。必要时,采购人或者其授权的谈判小组可以组织供应商进行集中答疑和现场考察。采购人根据创新概念交流情况,可以对采购方案内容进行实质性调整的,但应当按照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查、核准程序。
创新概念交流的目的是论证创新方案的可行性,采购人根据创新概念交流结果,编制研发谈判文件。研发谈判文件是合作创新采购的重要文件,是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和进行研发谈判的依据。《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了研发谈判文件主要内容包括:1、创新产品的最低研发目标、最高研发费用、应用场景、研发期限及有关情况说明;2、研发供应商数量;3、给予单个研发供应商的研发成本补偿的成本范围和限额,另设激励费用的,明确激励费用的金额;4、创新产品首购数量或者金额;5、评审方法与评审标准,在谈判过程中不得更改的主要评审因素及其权重,以及是否采用两阶段评审;6、对研发进度安排及相应的研发中期谈判阶段划分的响应要求;7、各阶段研发成本补偿的成本范围和金额、标志性成果的响应要求;8、研发成本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9、创新产品的验收方法与验收标准;10、首购产品的评审标准;11、关于知识产权权属、利益分配、使用方式等的响应要求;12、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的要求;13、创新产品的迭代升级服务要求;14、研发合同的主要条款;15、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方式、提交截止时间和地点,以及响应文件有效期;16、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研发谈判文件重点的内容,一是创新产品的最低研发目标、最高研发费用、应用场景、研发期限及有关情况说明。二是给予单个研发供应商的研发成本补偿的成本范围和限额,另设激励费用的,明确激励费用的金额。三是评审方法、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评审因素,主要包括供应商研发方案,供应商提出的研发成本补偿金额和首购产品金额的报价,研发完成时间,创新产品的售后服务方案等。其中,供应商研发方案的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四是各阶段研发成本补偿的成本范围和金额、标志性成果的响应要求。所谓标志性成果,包括形成创新产品的详细设计方案、技术原理在实验室环境获得验证通过、创新产品的关键部件研制成功、生产出符合要求的模型样机以及创新产品通过采购人试用和履约验收等。五是创新产品的验收方法与验收标准。(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