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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与中标人应何时订立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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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司无缘无故拖延并一直不与中标公司签订合同。后该中标公司发现招标公司又以低于中标价的价格把工程发包给了其他公司。请问该中标公司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利?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招标投标法》对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的性质和招标人、投标人毁标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未作具体的规定。


  因此,在理论界和司法界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和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对中标投标人的一种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招标人一旦发出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合同即告成立,任何一方毁标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尽管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对中标投标人的一种承诺,但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在于,招标人和中标投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签订书面合同。中标通知书的发出,并不意味着合同的成立。任何一方毁标,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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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该中标公司如何维护自身的权利?依据法律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应何时订立书面合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合同订立后,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自己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中标项目。中标项目的转让,是指中标人将中标项目倒手转让他人,使他人成为该中标项目实际上的完成者。中标项目的转让在实践中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使招标投标有名无实,对工程质量造成严重影响。从合同法律关系上讲,中标项目的转让属于擅自变更合同主体的违约行为。


  3.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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