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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适用范围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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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是常用的招标方式之一,这种招标方式是有一定的适用范围的。接下来小编为大家带来竞争性磋商适用范围介绍,感兴趣的朋友快来了解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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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的适用范围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

1.政府购买服务;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研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竞争性磋商的招标流程

1. 采用竞争性协商方式进行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主管预算部门批准,然后依法向财务部门申请批准。

2. 采购商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在省级以上财政建立的供应商数据库中,通过公告、随机抽选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合格供应商参加竞争性磋商。或由采购商和评估专家分别出具的书面推荐。买方推荐的比例不得超过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3.供应商应按照咨询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报价和磋商保函。

4. 在咨询前组织答疑会和实地考察。

5. 采购商成立咨询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交的最终报价进行综合评分,推荐不少于3家的候选成交供应商,并编制评审报告。

6. 买方应根据评审报告确定确定的供应商。

7. 买方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确认供应商后,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发出成交通知书,在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签订合同。

8. 采购代理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磋商保证金。

9. 向上级部门汇报磋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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