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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中标供应商的“弃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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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投标的过程中,中标供应商时常会因各种因素而出现“弃标”的行为,那么如何处理中标供应商的“弃标”行为?事不宜迟,下面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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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弃标供应商的处理,要分清情况,区别对待。投标失误是引发弃标的主要原因,有的是常识性错误所致,有的则是未能吃透招标文件所致,还有的是明知故犯,大多是投标行为存在“硬伤”。造成失误的原因很多,供应商个人行为是主要原因,容易失误的供应商大多在标前准备不足,以致仓促应标,误打误撞,错误百出。

2.从失误对投标有效性的影响分析,供应商在投标中的失误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性常规失误,也可称为可纠正性失误,如价格计算加总时出现错误、投标文件资料的排列顺序等,这些失误不构成重大偏离,纠正后也不会对原投标文件进行实质性改变,因而不会对其它投标商形成不平等竞争。针对这种情况,采购人应允许供应商纠错,提倡人性化,但不能违反招标采购法律规定。另一类是实质性重大失误,也可称为不可纠正性失误,这类失误如果一旦纠正,将在实质上改变投标的有效性,对其它投标商构成不平等竞争。如:未按规定密封投标文件、未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产品的配置规格不符合招标要求、投标报价等。针对这类失误及由此引发中标供应商弃标行为,采购人不能无原则地迁就供应商。

3.处理好弃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如确实是中标供应商因自身原因导致的弃标行为,既主观原因导致的弃标行为,如:报价失误、资金紧张导致无法正常供货或施工等,其投标保证金则应被“没收”,不予退还。如因非中标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弃标行为的处理。如确实不是中标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的弃标行为,即不是主观原因导致的弃标行为,如:不可抗力、采购任务取消,招标文件中存在漏项或对产品的质量要求不明而出现纠纷、采购人因利益等方面原因拒绝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致中标供应商无法履约,中标供应商弃标后其投标保证金则应被全额退还。

4.如何把接下来的采购工作做好。通常为节约招标采购成本,不必重新组织招标采购,采购人可确定为排序第二的意向中标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并要求其降低投标报价;如排序第二的意向中标供应商报价过高又不愿意作出让步,如时间允许,则应考虑重新组织招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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