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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退还注意事项,不看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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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证招投标活动正常有序,以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潜在投标手段,对供应商有一定的约束力。那么关于投标保证金退还注意事项大家是否了解过呢?还不清楚的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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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意投标保证金退换期限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铭记投标保证金额度和转出账号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需从基本账户转出。因此,自愿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金额应在2%以下,但无须要求投标人从其基本户转出。

三、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收退投标保证金要慎重

招标人为避嫌及省事,一般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收退,容易存在以下两点弊端:无法实现招投标法所要求的开标前对投标单位名单保密的规定和招标代理机构易出现出现携款潜逃、人去楼空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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