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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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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实践中,很多人搞不清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有什么区别,为了解决大家的困惑,今天小编就来具体说说这方面的内容,感兴趣的朋友不妨一起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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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不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政府采购服务的内容包括两部分: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九条的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主要是一个部分:公共服务。

购买主体不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政府采购服务的购买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三类;《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 号)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政策目标不同

政府采购制度旨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从制度体系看,包括对采购需求确定、交易管理、采购程序、履约验收、信息公开、政策功能等管理的一系列制度规范。而政府购买服务是一项综合性改革,主要政策目标是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

相关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五条 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第六条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第九条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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