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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通过协商终止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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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是一个很严肃的行为,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投标人中标后不想签合同了可以不签吗?中标后可以不履行合同义务吗?如果中标供应商采购人通过协商,双方当事人你情我愿的,可以终止合同吗?

答案是都不行。即使双方当事人都有终止合同的意愿,除非已经满足相关了法律法规的条件,并且上报上级部门,才可以解约。


1. 中标后不想签合同了可以不签吗?不行,不管是招标人想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想放弃中标项目的,都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2. 中标后不想履行合同义务的,除非有不可抗力的因素,否则都属于违约行为,最低惩罚标准都是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3. 另外中标后,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通过协商终止合同的,即便采购人同意,双方也构成违法行为。双方当事人可以终止合同的情况仅限一种: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应及时汇报主管单位和本级财政部门。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大部分法律条文的表述都是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所以只要招标单位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即使投标人还未收到中标通知书,也视为投标人已经中标,需要按照中标人的身份依法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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