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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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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管办制定印发的《宁波市公共资源交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甬资交管办〔2020〕7号文件)(以下简称《办法》),于2020年11月15日正式实施。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实行集中监管和共同监管相结合的模式。根据《条例》规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应当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和动态更新。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互相通报公共资源交易和合同履行及其监管信息。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激励和联合惩戒机制。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建立严重失信名单的,应当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严重失信名单,并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市场主体采取限制或者禁止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等惩戒措施。”

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各行业都建有信用管理系统,信用管理基础比较好。如,交通系统有《宁波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住建系统有《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宁波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水利系统有《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等级认定标准》,市政系统有《市政设施养护市场信用评价和信息管理试行办法》等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这些信用管理办法与我办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和招标评标办法》构成我市工程建设领域的信用评价及应用体系。

办法的出台,是对我市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管理的补充完善,使我市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信用管理体系,真正实现信用评价、记录、公开、应用的闭环管理。

二、主要内容

为加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促进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健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维护统一开放和健康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需要进一步完善现行信用管理机制,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更新、应用等环节。在新的监管体制下,需要就法定授权我办的交易环节监督职能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已经建立起的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对接,明确对各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记录等职责分工,同时动态修订相关细则,形成信用管理闭环。对其他尚未建立信用体系的共同监管领域,一旦相关行业实施信用管理,我办应积极与相关行业部门对接,将交易环节的信用管理纳入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实现全流程信用管理。

《办法》明确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按照谁监督、谁评价,谁评价、谁录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建设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用管理体系,指导和协调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相关工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本行业领域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负责除集中监管的工程建设招投标环节以外,其他环节的信用评价工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负责对集中监管的工程建设招投标环节各方主体信用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录入各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负责建立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服务机构、评审专家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共享等服务工作,在服务过程中发现的失信行为线索,应及时转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同时,《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办法》由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处,联系电话:0574-87187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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