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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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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公资发〔2022〕21号,2022年7月18日印发)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维护代理市场秩序、提高代理服务质量,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入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级交易平台”)开展交易活动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采购)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三条  省级交易平台为必须进场开展交易活动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提供运行服务保障。

必须进场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是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纳入省级交易平台的交易项目。

第四条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负责省级交易平台的运行管理。

省交易中心为必须进场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提供发布信息、安排标书发售席位和开评标场地、抽取专家等服务。

第五条  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代理业务,按照省交易中心相关程序开展交易活动,自觉遵守省交易中心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  代理机构进入省交易中心开展代理业务实行执业人员注册制,并自觉接受诚信评价的管理方式。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注  册

第七条  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有效续存的代理机构,均可以登录省交易中心网站自行注册。

第八条  代理机构注册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依法取得开展相应代理业务的资质或资格;

(七)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八)承诺遵守省交易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

第九条  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注册应具备的条件:

应当是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代理机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正式员工。

第十条  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录入、更新注册信息和注册材料,并对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代理机构注册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唯一标识,相关信息将在省级交易平台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注册信息(含从业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应当具备开展代理业务所需的人员和完善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章  进场交易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指派到省级交易平台从事交易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省交易中心网站注册且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代理机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正式员工;

(二)熟悉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行业部门制定出台的各项政策规定;

(三)熟悉省交易中心工作规程和业务流程,能够熟练操作交易系统;

(四)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在省级交易平台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遵守以下规范:

(一)在委托代理范围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

(二)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学习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规章制度和系统平台操作手册;

(三)参加省交易中心组织开展的学习培训、工作会议、调查研究等活动;

(四)自觉维护交易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擅自删除、篡改交易系统生成的有效数据,对具体招标(采购)项目每项交易活动的相关记录材料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五)遵守省级交易平台的管理制度。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遵守职业道德,自觉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合法权益;

(七)确保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全面、有效;

(八)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异常情况应保留证据、及时报告、如实反映,积极配合调查;

(九)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公共场所安全和秩序;

(十)在交易活动开始前,告知招标(采购)单位进场工作人员相关交易操作流程和应当遵守的交易纪律;

(十一)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实施具体交易行为时,应首先与招标(采购)单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范围、交易方式、委托事项和办理期限等具体内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交易系统提出服务需求(不接受电话预定和委托),特殊项目的服务需求或者就某个项目的个性化服务需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正式向省交易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进场交易操作流程。

(一)立项注册

注册要求及操作方法详见《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指南》,省交易中心接到注册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二)预约场地

1.所有交易项目的开、评标时间和场地的预约、变更、取消均应通过交易系统完成;

2.评标内容包含样品展示或者需要投标人(供应商)现场演示、讲解的,应当在预约评标场地时勾选相应选项并进行文字描述,如存在样品规格、重量、材质等性质特殊或者演示、讲解繁杂或需要将禁入物品带入评标区等情况,应当在预约评标场地前,以书面形式向省交易中心提交需求申请。省交易中心接到上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3.场地预约成功后,不能按时开、评标的,应当及时提交取消场地申请并说明原因;

4.开、评标时间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提交变更场地申请并说明原因。

(三)提交组建评标评审专家委员会申请

代理机构应当在交易系统中,按照《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审专家抽取工作制度》要求,提交组建评标评审专家委员会申请,专家类型和人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四)发布招标(采购)公告

1.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交易系统发布招标(采购)公告;

2.招标(采购)公告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应当在招标(采购)公告中载明的发布日期前至少1个工作日提交发布申请,省交易中心接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4.应当及时查看招标(采购)公告的发布状态,未予发布的应当按照反馈意见及时修订并重新提交。

(五)申请标书发售席位

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采购)公告中载明的标书发售开始日期前1个工作日,到省交易中心办理入场发售标书登记。

(六)录入进入评标区人员基本信息

1.代理机构应当至少在开标截止时间之前1个小时,通过交易系统录入进入评标区人员的基本信息;进入人员数量有特殊需求的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通过交易系统“特殊项目”申报通道向省交易中心提交申请。省交易中心接到上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2.在国家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应当在评标工作开始前将专家信息提交省交易中心;

3.未录入信息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区。

(七)开标

代理机构应当在交易(采购)公告中载明的开标(投标截止)时间前15分钟到达开标现场,并做好开标准备工作。组织开标的工作人员必须包括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的项目负责人和至少1名专职技术人员,并佩戴本单位工作标牌。

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开标会议,包含但不限于以下程序:

1.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收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情况,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符合要求的应签收并妥善保管,开标前不得开启已签收的投标文件;

2.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开标前应宣布开标纪律。开标期间,应配合省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加强现场管理,严格遵守开标纪律,对扰乱开标现场秩序的应清出会场;

3.检查文件、唱标。由投标人(供应商)或其推选的代表或社会监督员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

4.投标人(供应商)对开标活动有疑问和质疑的应当场提出,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对投标人(供应商)代表提出的询问和质疑应当及时处理;

5.维护现场秩序,依法依规处理现场纠纷;

6.宣布开标结束,及时整理开标资料及评标所需文件,并在社会监督员(无社会监督员的由招标人或采购人监督)的监督下将所有资料移送到评标室,不得更改或毁坏开标资料,不得夹带与评标无关的资料。

(八)抽取评审专家

抽取评审专家在评标区内进行。进入评标区的人员应当通过门禁系统验证后领取身份标识牌,在省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引导下进入指定区域开展相关活动,未通过验证的不得进入评标区。进入评标区的人员不得擅自出入,确需出入的应当填写《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临时进出评标区登记表》(省交易中心网站下载),登记离场和返回时间,在监督或服务人员陪同下出入。

1.进入评标区的人员及数量。评审专家人数按提交的组建评标委员会需求执行。工程建设项目:社会监督员人数按相关规定执行,代理机构工作人员2人,抽取专家代表1人(出现极特殊情况临时换人的需持招标单位出具的授权函)。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工作人员1人,采购单位代表1人(出现特殊情况临时换人的需持招标单位出具的授权函);

2.抽取专家。省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按照代理机构或社会监督员提供的《评标专家抽取表》,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抽取过程中需要变更专家抽取人数和类型的,应当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省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确认后补充抽取。

(九)评标

评标开始前,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做好本项目评标专家身份验证工作;

评标活动由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主持,包括但不限于:介绍项目名称及参会人员,宣布评标(评审)纪律,组织评标(评审)活动;

评标(评审)过程中如遇突发情况导致评标(评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与评标区管理人员联系,及时控制事态,做好现场证据的采集和留存工作,并向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依法依规妥善处置;

评标工作不能按时完成需提供延时服务的,代理机构应当于评标当日15:30前向省交易中心提交延时评标申请(五楼评标区服务台领取《延时评标申请单》),未提出申请的不予提供延时服务(评标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当日20:00.不提供隔夜评标服务)。

(十)发布中标候选人和中标公示

1.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交易系统发布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公示;

2.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公示的时间、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3.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公示中载明的发布日期1个工作日前提交发布申请,省交易中心接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4.应当及时查看中标候选人和中标公示的发布状态,未予发布的应当按照反馈意见及时修订并重新提交。

(十一)变更和取消

代理机构对已经预约的开、评时间和场地、发布的信息等变更或者取消的,应当通过交易系统提交申请并说明理由,省交易中心接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十二)复议和重新评审

代理机构应当以公函的方式向省交易中心提出复议或者重新评审需求,并通过交易系统提交预约复议或者重新评审时间和场地申请,省交易中心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代理机构收到复议或者重新评审结果后,应当参照本条第十款之规定发布相关公告。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进场交易活动全过程不得损害或者与他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应当在其代理业务范围内依法开展代理活动,不得出让、出借、出租获得的进场交易招标(采购)项目代理资格。

第四章  评价管理

第十九条  省交易中心对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按照第三章各项规定进行评价管理。

第二十条  评价采用累计扣分制,基础分为100分,扣分情况按季度公示。评价周期1年,期间扣分情况根据《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评价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具体开展代理业务的从业人员扣分时,代理机构予以相同分数的扣分。从业人员扣分情况同代理机构扣分情况一并公示。

第二十二条  每季度汇总统计结果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对扣分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省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诉。省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依规进行复核,并在15日内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诉人。复核结果改变原有统计结果的,应当将复核后的结果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  省交易中心仅对进场开展交易活动的代理机构实行评价等级管理,共分为A、B、C、D、E、F六个等级。记分周期初始,代理机构统一默认为A级,交易过程中代理机构行为违规出现扣分累积60分以下的,要求参加省交易中心的学习培训及考核,考核通过后分值恢复为100分,评价等级会降低为B级(分值每扣减至60分以下一次,评价等级相应降低一档)。省交易中心定期对外公示代理机构的评价等级。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如有政策调整或制度改革,代理机构应当配合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省交易中心作出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代理机构在省级交易平台依法开展各类交易项目以及远程异地评标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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