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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审批审核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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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财采〔2022〕12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审批审核事项的通知

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

为持续推进我市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任务落地见效,压实采购主体责任,规范采购操作程序,现就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审批审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管理

(一)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法定情形

1.市级预算单位采购货物或者服务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市级财政部门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是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2.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可以向市级财政部门申请以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

(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所需材料

1.一般规定

市级预算单位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应当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向市级财政部门提交完整、明确、合规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包括:

(1)《市级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表》(见附件1),详细列明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概况、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及适用情形和理由等情况,不能在审批表中详细阐明的内容,申请单位可另附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2)项目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3)属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中明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的采购项目”,需提供需求调查、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的书面记录。

2.特殊情形

市级预算单位以“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为由,或因“公开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为由申请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除提交上述一般规定中明确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

(1)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2)申请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

(3)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3.单一来源采购

市级预算单位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向市级财政部门提供完整、明确、合规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包括:

(1)申请单位向主管预算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以及主管预算单位书面回复意见,书面申请中应载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预算、需求内容、采购方式适用理由、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组织专业人员论证情况、公示情况以及成本测算情况;

(2)《市级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表》;

(3)项目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4)单位内部会商意见,由申请单位内部管理部门(岗位)组织财务、业务等相关部门(岗位),根据采购需求,对采用单一来源的理由、必要性及合法性共同会商,并由相关部门(岗位)人员共同签字认可;

(5)属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中明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的采购项目”,可不提供单位内部会商意见,但需提供需求调查、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的书面记录。

(三)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工作要求

1.依法适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各单位要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依法确定适用的采购方式,并在申请材料中详细阐述申请理由。对法定情形中的“用户紧急需要”,应阐明采购人不可预见和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具体原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应从项目需求的客观实际,阐明复杂性和特殊性的具体内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应阐明项目功能的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或者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独占性。

2.规范发布单一来源公示。各单位应按照法定的公示要求,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以“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为由申请变更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予以公示,公示内容要规范、完整、明确,重点阐明适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具体原因,且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货物项目还需公示所采购标的的制造商及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可根据本部门、本单位内控制度管理要求进行公示。

3.认真组织专业人员论证。各单位在进行单一来源公示前,应先组织3名以上专业人员对单一来源适用情形及具体理由进行论证。参与论证的专业人员应是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指标相关,以及了解市场情况的人员,不能与论证项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不得是采购单位或者潜在供应商及其关联单位的工作人员。专业人员论证意见应清晰明确的阐述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以及适用单一来源的合规合法性。不得仅描述采购需求而不明确发表意见或只签字同意。

4.简化部分项目采购流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对于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包,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时,采购包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市级预算单位变更采购方式无需市财政部门审批。

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管理

(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范围

市级预算单位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市级财政部门报请核准。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境外的产品。

(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所需材料

市级预算单位申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向市级财政部门提供完整、明确、合规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包括:

(1)申请单位向主管预算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以及主管预算单位书面回复意见,书面申请中应载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预算、采购需求内容、采购进口产品理由、组织专业人员论证情况等;

(2)《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备案)表》(见附件2)及相关附属资料,包括《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或《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等;

(3)项目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4)项目开展需求调查、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的书面记录,需求调查中应重点体现拟采购产品国内产业发展现状、国内产品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原因以及国内产品市场价格和进口产品历史成交价格等情况。

(三)申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有关要求

1.依法适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情形。各单位要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广泛开展市场调研,充分了解所采购设备的市场行情、产业发展等情况,科学确定采购需求。不得根据进口产品技术性能和指标参数设定采购需求,也不得歧视本国产品。对于本国产品能够满足实际使用需要的,不得采购进口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详细阐述申请理由,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2.规范组织专家论证。市级预算单位应当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必要性和合规性组织专家论证。参与进口产品论证的专家组应当由非本单位的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1名法律专家。其他论证专家的技术专业或从事工作应当与拟采购进口产品所涉及的领域相关,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论证专家不得与预算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经济和行政隶属等关系。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进口产品的不需要组织专家论证,但需上传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

3.完善专家论证意见。法律专家应当判定拟采购产品所属的进口产品类别(限制或其它),并出具采购进口产品的合法性、合规性意见。其他技术专家应当根据采购需求,围绕拟采购设备的具体应用场景、采购需求设定与具体应用场景的对应性和匹配度、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的市场行情和发展现状,以及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在技术性能、指标参数、价格及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具体差异等方面提出明确、具体意见。专家论证意见只用“优于”“高于”或“好”“差”等描述性语言而不阐述具体差异的或者论证意见含混不清的,均属于无效意见。

4.优化部分项目审核流程。经审核通过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项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因法定情形需重新组织采购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应重新提交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除必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单独说明原采购项目组织过程中国产产品供应商参与的情况,以及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三、其他工作要求

(一)压减审批审核时限。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申请的理由和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情形和本通知规定的,市财政部门将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财政部门将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市级预算单位修改补充。办结日期以市财政部门重新收到申报材料时算起。

(二)强化主管部门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及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建立健全部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对所属预算单位拟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应当重点审查采购预算是否落实、项目实际情况与政府采购方式法定适用情形是否一致等,在《市级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表》上出具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对所属预算单位拟申请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项目,应当重点审查采购需求是否合理、国产同类产品是否满足需求、采购进口产品的必要性、论证专家资格是否符合要求等。

(三)简化科研仪器设备审批审核流程。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涉及变更政府采购方式、进口产品审核的,按《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采〔2017〕5号)中规定的简化审批审核程序执行。

(四)关于涉密采购项目管理要求。市级预算单位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涉及变更政府采购方式、进口产品审核的,按《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保密局关于转发<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采〔2019〕30号)中规定的程序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市级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表

          2.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备案)表

2022年6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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