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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几种情形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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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几种情形是什么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1)根据规定签订合同或根据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2)根据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3、投标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骗取中标。根据规定,投标人应提交规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及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规定是怎样的

1、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三十七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逾期退还的除退还本金外,按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2、《通信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不应超过合同估算价的百分之一。对于未中标的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退还。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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