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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商量。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可以在招标后签订合同时对合同价格进行更改,法规并不禁止合同价格的合理变更。
一、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八十一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二、如何处理中标后签合同时的压价行为
在工程项目当中,通常采用“优质优价”的方式来进行招标。如果招标通知书当中有明确约定的合同金额,按照该金额执行;但在具体实践当中,业主方或者招标方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再与中标单位来协商合同条款及价格条款;这样的行为时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行为;如果最后合同金额与招标金额不一致,但合同内容由没有变化,系招标人实施了压价行为,中标人在进行工程结算时,可以主张工程价款的变更,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金额和结算方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