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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管理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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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和任务

《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管理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一)背景

为了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物业管理项目咨询等物业行业各类活动中发挥专业人才的积极作用,创建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2019年我局委托茂名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组建了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库。两年来,专家库的运用对物业行业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专家库的配建及管理水平仍有待提高,相关政策法规体系也有待建立完善。

(二)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物业管理条例》

2、广东省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3、相关规范性文件:《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

4、《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5、《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三)目标和任务

《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管理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是在国家、省已出台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解决专家的入库标准、申请、审核、日常管理和考核等方面的现实问题。专家入选、解聘、职责等程序正当、简便,可以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为加强我市物业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二、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适用范围

第二条:茂名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物业管理专家库是指由具有物业管理及相关专业理论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的人才库。

(二)管理职责分工及应遵循的原则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茂名市物业管理专家库组建及管理工作。专家库组建和管理遵循择优录取、动态管理、人才自律的原则。

(三)专家的条件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可入选茂名市物业管理专家库:

1、遵纪守法,热心物业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身体状况、道德品质和职业声望,熟悉物业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专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物业管理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在物业管理行业享有较高声誉,做出过突出贡献;

(3)取得物业管理师资格。

2、具有工程、管理、经济、法律、会计等相关专业,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

3、没有受过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和违章通报的记录。

(四)专家的任期

第五条:专家实行聘任制管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选聘并统一颁发聘书,聘期为3年,聘任期满自动解聘。

(五)专家入选程序

第六条:专家的入选程序:?

1、公布征集信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单位门户网站公布专家征集信息。

2、接受报名:申请人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资格审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议申请资料,提出拟聘专家名单。

4、公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单位门户网站公示拟聘专家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对拟聘专家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拟聘专家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取消其选聘资格。

5、聘任: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专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6、发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作聘书颁发给专家。

7、公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单位门户网站公告专家名单。

(六)专家的增补

第七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补专家。增补专家聘任截止日期与同届专家聘任截止日期相同,到期一并换届。增补专家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七)专家的职责

第八条:专家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的委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起草、调研和咨询;

2、物业管理行业规范的制定和指导;

3、物业管理项目评标;

4、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考评、论证;

5、物业管理纠纷调解;

6、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物业管理相关事项。

(八)专家的权利

第九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1、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2、依法对项目进行独立评标、评审及评估,提出评审或评估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3、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讲座和交流;

4、按相关规定获取劳务报酬;?

5、申请退出专家库;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专家的义务

第十条: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评标、考评工作纪律,不得收受正常劳务费用以外的,来自委托或受托单位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2、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守则提供服务;

3、发现行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协助、配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调查;

5、及时申报工作变更事项和个人基本信息变更事项,包括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未及时办理信息变更手续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专家自负;

6、按时参加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业务知识培训讲座;

7、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向外界泄露参与工作项目的商业秘密及其他规定、约定不得公开的情况;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专家的不良行为

第十一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记作不良行为:

1、已接受工作邀请,但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的;

2、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规定,私下接触当事人的。

(十一)专家的解聘

第十二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前解聘:

1、本人申请退出专家库的;

2、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3、调离本市工作的;

4、不再从事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的;

5、被随机抽中为物业管理项目评标专家但无正当理由不参与,每年度累计3次以上的;

6、被随机抽中为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专家但无正当理由不参与,每年度累计2次以上的;

7、无正当理由推卸、放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物业管理工作事宜每年度累计2次以上的;

8、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9、有诚信不良记录,或者聘任期内有2次不良行为的;

10、提交虚假申请资料的;

11、有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的;

12、有严重损害行业声誉行为或在物业管理重大责任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的;

13、徇私舞弊,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专家有前款第5至第7项行为的,从解聘其专家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加入专家库的申请。

专家有前款第8至第13项行为的,不再受理其加入专家库的申请。

(十二)专家的抽取

第十三条:参与前期物业管理项目评标的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参与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的专家由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十三)专家回避制度

第十四条:专家被随机抽取参与物业管理项目评标、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

1、本人及其近亲属在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单位、投标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任职,或者事先提供咨询、顾问服务的;

2、本人及其近亲属在为考评的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任职,或者事先提供咨询、顾问服务的;

3、其它影响评标、考评公正性的,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

被随机抽取的专家有前款第1、2项情况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并于物业管理项目评标、示范项目考评时间1日前,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回避事宜。

三、解读途径

(一)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

(二)“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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