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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及评标现场的工作人员(包括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对于评标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如前述人员向他人透露评标过程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由对招标投标活动行使监督权的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
(2)没收收受他人的财物;
(3)可以依照违法情节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取消该评标专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5)禁止其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保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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