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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有:①收集违约材料;②签署协商协议;③通知解除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关于政府招标合同终止手续的具体实施:
1、就采购人而言要按照内部控制机制,需要收集供应商违约的证明材料,在内部确定已经是供应商违约了,履行了内部控制程序和手续。
2、需要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要签署书面协商协议。
3、主张解除合同或者符合合同约定的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应当通知违约的供应商解除合同。通知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有签收回执或者邮寄签收回执。
前述内控、协议、通知等都不需要事先得到财政部门的批准,有些地方财政部门可能要求采购人报告相关情况,但这不是法定要求和手续。
二、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是指采购人没有法定事由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能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此款规定采购人与供应商依法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没有规定必须经过财政部门的批准,即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由双方当事人依法处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