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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工作无小事,先搞清这5大问题再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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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工作无小事!一句话的理解错误、一个字的遗漏,甚至一个标点符号的疏忽,都可能给企业和个人带来巨大的损失。

今天,保标君就给大家普及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要作用——Let’ go!

招投标工作无小事,先搞清这5大问题再投标!


一、“日”是指“工作日”还是“日历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招投标工作在将来一段时间内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了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以及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至提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段,均描述为“不得少于5日”。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3年第30号,以下简称“发改委30号令”)第十五条,以及《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5年第27号,以下简称“发改委27号令”)第十四条均有规定“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由于《条例》并没有对于文件中所称“日”进行明确的定义,是为“工作日”还是“日历日”。但是“发改委30号令”、“发改委27号令”仍为具有效力的文件,所以在处理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间问题上,笔者建议遵守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要求,这样均符合新旧规定。以免在项目后期实施执行过程中,因为此类问题被相关利益方以不同的法规要求作为程序瑕疵点进行攻击。

二、最高投标限价、最低投标限价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此条,首先明确规定了“不能规定最低投标限价”,那么势必对于如何处理超低价投标提出新的要求,如何判定超低价投标是否为低于成本竞争,是否在评标办法中设定投标报价合理性的评判,以及是否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报价组成明细供评标委员会评审,这都是针对新的规定,招标从业人员需要在项目策划、招标文件编制时进行考虑的。

其次,笔者认为这里简单的规定“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有所不妥,没有考虑到实际招标工作中的特殊项目。比如厂房、旧有设备拆除的招标项目,此类项目是由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报价,但是所报价格是投标人将来中标后为了承揽此项目而需要交纳给招标人的数额,对于招标人来说,应该是越多越好,所以此类招标,一般会规定最低投标限价,而非最高投标限价,才具有实际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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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这里关于退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笔者认为具有较大的操作困难。

在既有的法规中,《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财政部18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对于招标采购单位应该按期退还投标保证金做出规定,并对于未按期退还做出惩罚性规定,是一种较为妥善并且具有实际操作性的处理办法。

四、质疑与投诉

《招标投标法》中并未有专门的质疑与投诉章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4年第11号,以下简称“发改委11号令”)是针对投诉活动的管理规定。但“发改委30号令”、“发改委27号令”和“发改委11号令”均未提到质疑,也即《条例》第六十条所称“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此次《条例》增加了部分事项投诉前,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这样的处理方式是与《政府采购法》的质疑与投诉程序,“商务部13号令”的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所述“投标人也可在评标结果公示期内先向招标机构提出书面异议意见,招标机构收到投标人书面异议意见后,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前给予书面或口头答复。如投标人未得到招标机构的答复或对答复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在网上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质疑。”的程序是一致的。这样的管理模式,一方面可以将问题提前处置,避免直接将问题推至行政处理决定的层面,另一方面,也对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具有接收质疑、妥善处理质疑、化解矛盾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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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资格预审由谁审查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而“发改委30号令”、“发改委27号令”均未做出这样的要求,“发改委27号令”第十九条有这样的描述“招标人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改变或补充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发改委30号令”也在第十八条有类似的规定。也即按照“发改委30号令”、“发改委27号令”,资格预审工作可以直接由招标人来进行。按照《条例》的规定,对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这也是《条例》中新的规定。这就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进行招标方案策划时就必须考虑到资格预审还是资格后审。相对资格预审而言,按照《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资格后审的审查工作,现在仍然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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