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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保密的环节:①投标截止前;②评审过程;③中标成交前;④履约验收;⑤合同公告不得泄露中标人的商业秘密;⑥相关当事人在各个环节获取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在政府采购中,涉及保密的事项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相关主体获知的其他保密信息。含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评审报告、评审专家打分记录等文件应当保密。
1、投标截止前
参与投标的相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和数量等情况。保密的目的是为了政府采购的公平性,一旦涉密很有可能改变本来的竞争策略,对于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公平。
2、评审过程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审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
3、中标成交前
评审专家的名单在中标、成交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以防个别供应商对评审专家采取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成交。招标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以防评标委员会成员信息泄露。
4、履约验收
履约验收环节,若采购人邀请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需要制定明确可行的验收方案,并与中标人充分沟通,以保障验收过程中标人的商业密码不被泄露。
5、合同公告不得泄露中标人的商业秘密。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其他内容应当公告。但要注意,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合同金额等内容不得作为商业秘密。
6、相关当事人在各个环节获取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
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和响应性文件可能会涉及商业秘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知悉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泄露商业秘密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