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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价是如何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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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标价是评标的重要依据,但如何确定一套合理、科学、公平的评标价,一直以来都存在争议。

评标价是如何确定的

  在实践中,招标单位和评标专家主要采用三种方法来确定评标价:一是由专家自行协商得出;二是由评标委员会从众多投标单位中进行协商、打分决定;三是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从目前实际操作来看,专家自行协商方式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评委的选择随意性大;(2)评分标准不一致;(3)缺乏具体细则和依据等。

  一、如何实现专家自行协商

  实现专家自行协商,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专家自行协商中的评委选择;

  (2)评分标准的统一;

  (3)评分的计算方式有明确规定。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技术规范,专家自行协商时应将其划分为三个步骤:(1)评审,是指在评标之前,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2)谈判,是指在谈判中,就有关招标项目问题与招标人进行谈判;(3)比较,是指在确定投标报价时与招标人进行比较。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技术规范,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评分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有关专家等组成。

  二、评标委员会从众多投标单位中进行协商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比较公平,但是容易导致专家在主观上的倾向性。

  例如,某项目招标单位委托评标委员会从6家投标单位中协商决定评标标准。

  某工程招标文件规定:

  (1)投标人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含二级);

  (2)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一级注册建造师资质证书;

  (3)必须有三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招标工作积累并具有类似工程业绩的证明材料。

  三、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在实践中,投标单位一般都是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价来确定自己所投的标段,这与专家自行协商方式是一致的。

  《招标投标法》第35条规定:“投标人之间应当相互配合,相互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保证其投标文件不违反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在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除另有规定外,货物供应商之间应当提供报价函等相关资料予以证明业务关系。”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22条指出:“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行为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在从事政府采购活动中采用竞争性方式进行,依法对市场上的供应商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进行。”

  由于《政府采购法》只对货物进行了明确规定,所以很多单位就以货物为主要因素确定自己的标段。

  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1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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