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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需要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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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①投标人或者投标主要负责人的亲属;②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③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④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评标委员会是指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由招标人(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建,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的临时性权威机构。

评标委员会需要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3、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二、除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因利害关系回避的情形,评审专家在下列特殊情况下也应当回避:

1、参与过进口产品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

2、由于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政府采购项目如果抽到本单位的评审专家时,采购人已经指定了采购人代表,那么抽到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3、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这种情况下,本单位的评审专家应尽量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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