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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购人是否可以废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87 号删除了原财政部令第 18 号由本办法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同级或者是其上级的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的规定。可见,中标无效的决定权不再由财政部门单独行使,采购人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也有权决定中标无效。法律体系一直赋予采购人具有对中标人的最终定标权,但与评标委员会还有授权直接确定和推荐中标人的关系,采购人可以对评审结果发起复核和纠正。此阶段的工作需继续由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如果评标委员会继续坚持原有结果,采购人可向监管部门备案,由监管部门裁定重新招标或重新评标。此阶段评审工作可由采购人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也可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承担。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此条更加明确,采购人在定标后发现有不合法事由导致中标无效的,有权改标中标结果,即有权直接决定重标。当然在实践中也有些采购人,采用一些非法的手段,在中标结果产生之后,违法的改变中标结果,发布废标公告,那么这种废标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供应商可以采取相应的方式维权。
二、采购人废标后,相关供应商正确的救济途径在哪里?
1.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中标结果公告后,又做出了废标公告,往往是其他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采购人经过核查认为质疑结果成立后作出废标决定。那么,该质疑结果与中标供应商有重大利害关系,因此中标供应商可以向财政部门投诉,如对投诉结果不服,则可以财政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若是采购人单方自行决定废标的,这种情况下中标供应商可以先质疑再投诉,未经质疑直接投诉的,财政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2.签发中标通知书,甚至已经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废标属于对已经成立生效的合同的解除行为,根据《合同法》,采购人解除合同没有约定或法定理由,则可能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那么供应商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追究采购人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七十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三十一条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