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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文件发出、澄清和修改有哪些要求?
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二十 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 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 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20 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 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 件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不足 15 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 件的截止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投标行业问答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 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 条规定,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