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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标权包括哪些内容?定标的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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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招标投标法第55条修改后,关于定标权的范围就一直引起广泛关注热烈讨论,在招投标中,招标人一直占据主导地位,从招标文件的制作,到选择评标专家,再到组织开标会议,都是有招标人主导,那么定标权包括哪些内容呢?定标的方法有哪些?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定标权包括哪些内容?定标的方法有哪些?


  1、评标标准制定权


  《招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七部委30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


  不管是《招标法》还是七部委30号令,都明确赋予了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制定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确定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等实质性内容。这些内容,在性质上都属于“中标人的选择标准和方法”的范畴。因此:中标人的选择标准,是招标人制定的。


  招标人拥有“中标人选择标准”制定权,是定标权赖以实现的基础,定标权中一项最基础的权利。


  2、专家选聘权


  《招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根据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招标人无疑拥有评标专家的选聘权。当然,选聘权的使用不是随意的,要符合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


  在实践操作中,评委会成员的组成结构,一般由招标人提出,交由有关部门审核,最后从相应的专家库中抽取。


  评标专家选聘权,也是定标权中的一项基础权利。


  3、知情权


  《招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可以看出:招标人对评标结果拥有知情权。法律规范规定,评委会在完成评标时,必须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是为了保障招标人的知情权。


  4、参与权


  《招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有关法律规范明确赋予了招标人参与评标的权利。


  5、监督权


  七部委30号令第五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这一规定,也是“评标委员会对招标人负责”的有力佐证。


  基于“评标委员会对招标人负责”这一观点,招标人有权对评标委员会是否尽责、是否公正客观地履行了义务进行监督。


  6、否决权


  否决权是监督权的延伸。


  一旦发生评标委员会没有客观公正地履行义务、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影响评标结果,或者出现评标无效的情形,招标人可以行使否决权。七部委30令第七十九条、七部委27号令第五十七条,列出了评标委员会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影响评标结果时,招标人和监督机构可以依据该条款的规定,否决评委会的工作成果,要求评委会重新进行评审,或者招标人自己选择重新招标。要求评委重新评审。


  7、选择权


  选择权的使用,是基于评委会的工作是客观公正的前提下的。


  “限制选择权”,是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相对自由选择权”,是指:非法定招标项目,招标人的选择权自由度相对大一些。哪怕招标人不选择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为招标人,《招标法》体系也不干涉招标人。但是,这里也有个前提,招标人的“相对自由选择权”,受到自己制定的招标文件的约束和制约。


  8、中标通知书发放权


  《招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七部委30号令第五十六条规定:“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七部委12号令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与中标人在30个工作日之内签订合同。”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只有招标人有发放中标通知书的权利。


  定标的方法有哪些?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为一至三人(注:科技项目、科研课题一般只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须有排列顺序。对于法定采购项目,招标人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若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招标文件规定应提交履约保证金而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中标候选人因前述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三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无论采用何种定标途径、定标模式、评标方法,对于法定采购项目(依据《政府采购法》或《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招标采购的项目),


  招标人都不得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也不得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


  否则中标无效,招标人还会受到相应处理,对于非法定采购项目,若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那么招标人如果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的,也将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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