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智库_保标招标

Hi, 请登录

定标权包括哪些内容?一文带你了解

保标招标网,每日新增160000+招投标信息,一键扫码注册登录,获取千万商机点此去保标招标网

在招标采购的过程中,招标人是有一定的定标权的,那么定标权包括哪些内容?还不清楚的不妨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12.jpg

评标标准制定权

《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拟投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全部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七部委三十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明确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量化或评价这些因素。制定中标人选择标准的权利是实现中标权的基础。

专家选聘权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由招标人设立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七部委令第十二号第八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设立”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招标人无疑有权选择和聘用评标专家。当然,选任权的使用不是任意的,而是应当符合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

实践中,评审团成员的组成结构一般由招标方提出,提交有关部门评审,最后从相应的专家库中提取出来。评标专家的选聘权也是评标权中的一项基本权利。

知情权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七部委令第十二号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察部门。“招标人对评标结果有知情权。根据法律法规,评标结束后必须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以保护招标人的知情权。

参与权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领域的专家组成。”。七部委令第十二号发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熟悉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有关业务的代表和技术和经济专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赋予了参与评标的权利。

监督权

七部委令第三十号第五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这一规定也是“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负责”的有力佐证。基于“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负责”的观点,招标人有权监督评标委员会是否公正、客观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否决权

否决权是监督权的延伸。评标委员会不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影响正常评标过程,影响评标结果,或者评标无效的,投标人可以行使否决权。七部委第三十号令第七十九条和七部委令第二十七号第五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影响评标结果的,招标人和监理机构可以该条规定,拒绝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成果,要求评标委员会重新进行评标,或者投标人可以选择重新招标。请评委再复习一遍。

选择权

选择权的运用是以陪审团工作客观公正为前提的。“限制性选择权”是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相对选择自由”是指对于非法定招标项目,投标人的选择权自由度较大。即使竞买人不选择第一候选人作为竞买人,招标投标法律制度也不会干涉竞买人。然而也有一个前提,即投标人的“相对选择自由”受到其自身投标文件的限制和限制。

中标通知书发放权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七部委令第三十号第五十六条规定:“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七部委第十二号令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未中标人,并在30个工作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只有招标人有权发出中标通知书。


联系/微信18995537603或15927525174,购VIP享优惠,更有好礼相送! 更多内容,请登录保标招标网查看,网址:https://www.gov-bid.com

相关推荐

评论

  • 昵称 (必填)
  • 邮箱
  • 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