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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关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是一种透明度较高的采购方式。适用条件是招标项目的标准及条件比较明确及招标内容适合公开。
一、公开招标有什么风险?
通过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在一定范围(全市、全省或全国)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凡符合规定相应条件且愿意参加的承包商均可参加投标。采用这种方式,业主可以在较大范围内,从众多的投标者中选择信誉良好、报价合理、工期短的承包企业,有助于承包企业展开竞争,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降低工程造价。另一方面,公开招标对业主来说也存在着资格预审和评标工作量较大,费用支出多,耗费时间长的风险,以及增加了因对中标单位可能不了解而导致的今后协调困难风险和合同履行中承包商违约的风险。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确定
公开招标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其数额标准的确定。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在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120万元以上的,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规定中“200万元以上”与《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做到了衔接。在地方层面,如上海市2015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为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北京市2015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货物和服务类单项或者批量采购达到200万。
在规定了数额标准的前提下,采购人将其采购的数额一分为二或者一分为三,很容易出现规避公开招标的问题。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是指在一个财政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