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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哪些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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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描述:

某单位设备招标,有5家投标人进行投标,其中有招标人常年的供货商A。项目开标后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供货商B排名第一,供货商A排名第二。招标人代表私下找到供货商B,明确告知供货商B即使中标,招标人也不会与其签订合同;即使签订合同也不会按期汇款等,劝供货商B主动退出投标,由供货商A补偿供货商B的经济损失。供货商B在仔细衡量后,放弃了中标资格,同时向主管部门进行了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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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问题
1、上述案例中,存在哪些违法行为?
2、哪些情形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小招解析
上述案例中,在供货商B排名第一的情况下,招标人私下找到供货商B,劝供货商B主动退出投标,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法律条例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对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作出如下规定: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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