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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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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通〔2014〕302号)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管理及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统一组建、维护、管理评标专家库;

(三)审核评标专家的入库申请;

(四)建立评标专家的个人档案,维护、管理评标专家信息;

(五)监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过程,依法受理投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初审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入库申请;

(三)维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评标专家信息;

(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过程,依法受理投诉,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称为通信行政监督部门。

第六条 评标专家专业包括一级专业和二级专业(具体专业分类标准见附件1)。

第七条 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通信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掌握通信新技术的特殊人才经工作单位推荐,可以视为具备本项规定的条件;

(二)熟悉国家和通信行业有关招标投标以及通信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具有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未曾因违法、违纪被取消评标资格,未曾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违纪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前款第一项中“同等专业水平”是指本科毕业满12年、硕士毕业满6年、博士毕业满3年、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掌握通信新技术的特殊人才经工作单位推荐”是指从事通信新技术相关工作满3年、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工作单位认可并推荐。

第八条 评标专家申请进入评标专家库的程序为:

(一)申请人通过“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网址为http://txzb.miit.gov.cn,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填写《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入库申请表》(见附件2)、选择申请专业(每个申请人最多可申请两个一级专业),并提供身份证原件扫描件、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扫描件、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培训合格证书原件扫描件等材料,掌握通信新技术的特殊人才还需提供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扫描件。

(二)申请人工作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审核同意后,通过“管理平台”报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初审或审核。

(三)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申请人工作单位为部直属事业单位或中央管理企业集团公司的,直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入评标专家库。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向社会公布评标专家的名单及其专家编号。

第九条 从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通过“管理平台”在评标专家库中选择并聘用足够数量的评标专家,组成本机构的评标专家子库。

招标代理机构选聘评标专家应当征得评标专家同意。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据《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随机抽取或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其具体程序为:

(一)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可以选择从招标代理机构的评标专家子库中抽取评标专家。

(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设置专家地域、专业、数量等抽取条件。设置抽取条件后,可供抽取的专家总数不得少于拟抽取专家数量的5倍。

(三)“管理平台”随机抽取专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逐一联系、确认评标专家是否出席,系统存档备查。

(四)评标专家需要回避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出席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继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直至确认出席的专家人数达到要求。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的,应当从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直接确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通信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

评标专家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招标人和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停止其参加资格审查或评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确认评标专家出席资格审查或评标活动后,发生评标专家临时不能到场或需要回避等特殊情形的,应当按照原抽取方式补抽确定。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参加资格审查或评标活动;

(二)依法对资格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和影响;

(三)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举报资格审查或评标活动存在的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

(四)依法获取劳动报酬;

(五)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作出的履职评议进行申辩;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通信行业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通信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协助配合有关检查及投诉处理;

(二)准时参加资格审查或评标活动,并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遵守职业道德,不徇私舞弊,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与资格审查或评标有关信息,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四)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五)参加评标专家培训和继续教育;

(六)及时登录“管理平台”维护个人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负担评标专家在资格审查或评标工作期间的食宿、交通等费用,并按有关规定支付评标专家报酬。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工作单位应当对评标专家参加资格审查或评标活动、培训和继续教育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抽取评标专家时,不得利用各种借口拒绝评标专家参加资格审查或评标,禁止违规挑选评标专家。评标专家抽取过程及专家名单应当保密。

第十八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审查或评标工作结束后,重新登陆“管理平台”对评标专家的综合表现进行履职评议。

履职评议是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评标专家的能力、态度、成效等进行评分,并填写相关评语。评标专家对履职评议无申辩的,该履职评议记入评标专家档案;评标专家对履职评议有申辩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作出判定。

第十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有关机构对进入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进行继续教育培训。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的联系电话、职称等个人信息变更的,由评标专家自行登录“管理平台”进行信息更新。

评标专家的工作单位、专业等变更的,由评标专家工作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管理平台”提交申请,评标专家工作单位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审核通过后,对专家信息进行更新。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核实后将暂停其参加资格审查和评标活动的资格6个月:

(一)连续三次被抽取但拒绝参加评标活动;

(二)无正当理由,承诺参加但未参加评标活动;

(三)评标出现重大疏漏或者错误;

(四)通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投诉进行调查时,不予配合。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实后将取消其参加资格审查或评标活动的资格:

(一)以虚假材料骗取进入评标专家库;

(二)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三)评标期间私下接触投标人;

(四)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

(六)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倾向或排斥特定资格审查申请人或投标人要求;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澄清、说明,影响评审公正性;

(八)自进入评标专家库之日起3年内未参加评标专家继续教育;

(九)被暂停资格审查和评标资格期满后,再次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

(十)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注销其相关信息:

(一) 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二)工作调动不再适宜继续参与评标活动的;

(三)其他原因。

第二十四条 评标专家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标专家个人情况,包括个人申请或推荐登记表以及有关证明材料,入选专家库的审查确认过程以及结果;

(二)评标专家评标情况及其履职评议;

(三)评标专家奖惩信息;

(四)参加继续教育情况。

第二十五条 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可依据《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对评标专家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 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信息保密的规定,并加强“管理平台”的安全防护,防止相关信息泄露。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信息产业部《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信部规〔2001〕6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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