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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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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或者联合体)按照与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法人)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三条  广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事权对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项目法人应当根据水利建设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结合自身的管理能力水平和建设周期等因素,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建设内容不明确、实施期间不确定因素多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鼓励探索工程总承包与投融资、资源补偿相结合的其他新型建设方式。

  第二章  发包与承包

  第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水利建设项目,原则上在初步设计报告或者实施方案批复后发包。

  第八条  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经批准的其他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九条  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应当符合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编制。

  具备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条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

  第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

  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项目法人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也不得是与上述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关联单位。

  招标人依法依规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或者实施方案)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或者实施方案)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

  项目法人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因项目法人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变化;

  (二)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格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三)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四)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除项目法人承担的风险外,其他风险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或者双方共同承担。

  鼓励项目法人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等手段防范风险。

  第十三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也可以采用总价控制、单价结算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项目法人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经依法选择的勘察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等项目管理单位,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项目管理单位不得与工程总承包单位具有利害关系。

  项目法人委托其他管理单位对水利建设项目实施管理,不免除项目法人的首要责任。按受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配备与项目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力量。

  第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以及技术、质量、安全、进度、费用、设备和材料等现场管理岗位,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及施工方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理控制。

  采用联合体承包方式的,应当由牵头单位人员担任总承包项目经理。

  第十六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者水利水电工程类高级职称;

  (二)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者设计项目负责人或者施工项目负责人。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其他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第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依法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严禁将主体、关键性工程的施工和设计分包给其他单位。

  第十八条  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第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实施工程总承包的,设计、施工单位除承担各自资质范围内的质量责任外,联合体还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实施工程总承包的,设计、施工单位除承担各自资质范围内的安全责任外,联合体还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合同对工期全面负责,对项目总进度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控制管理,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第二十二条  工程保修书由项目法人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

  第二十三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指导意见(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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