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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评定分离”改革以来,已顺利完成合肥新桥S1线、巢湖市长江供水工程、安徽省儿童医院、合肥运河新城等项目标段78个,成交金额272.76亿元。
创新一种模式。借鉴先发地区“评定分离”做法,创新加入“监”的元素,建立市纪委监委牵头,相关管理部门配合的联动监管机制,强化定标环节廉政风险管控。创新采用“函询制度”,定标前“函询”了解定标候选人在合肥市承接项目、信用评价、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社保信息及标后履约等情况,提供决策参考。
出台一套制度。出台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定分离管理办法,拟定评定分离定标成员库管理办法、项目操作手册等配套制度。同时,会同市纪委监委拟定评定分离监督工作操作指引、定标阶段监督工作任务清单,进一步细化流程规范。
设定一个范围。在省厅要求实施“评定分离”的“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施工招标”的范围基础上,明确达到一定限额的与工程相关的货物项目、服务项目或招标人(含业主单位、代建单位)报请市政府同意的项目均可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
规范一套流程。分评标和定标两个阶段,评标阶段由评标委员会负责推荐一定数量的定标候选人,定标阶段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定标按照“好中选优”原则,综合考虑企业信用、业绩、方案等因素,通过集体议事、票决定标、票决随机定标方法科学、合理定标。
强化一方主体。招标人是招投标工作主体,承担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第一责任人责任。“评定分离”改变以往单纯以评标程序代替定标结果的方式,还“定标权”于招标人,实现招标人权责统一,有利于项目的整体推进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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