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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项目,没有谈判过程,影响评审结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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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竞争性谈判项目,没有谈判过程,影响评审结果吗?

竞争性谈判项目,没有谈判过程,影响评审结果吗?


答:谈判小组应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如果没有谈判过程,属于谈判小组未按谈判文件的规定进行谈判,评审结果无效。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一条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问:采购人在追加采购时,可以追加采购合同外的产品吗?


答:不可以。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如需进行追加采购,只能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超出上述范畴的,不得采用追加方式,应依法组织另外的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问:竞争性磋商项目,磋商过程中可以要求供应商的第二次报价低于第一次报价吗?


答: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等事项进行磋商,如果磋商文件中对多轮报价提出了要求,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执行,如果没有对此提出相应要求,不宜对报价范围擅自进行设定。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六条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问:公开招标项目设置最高限价,有限额标准吗?


答:首先,最高限价是否设定由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自行决定,可以设置,也可以不设置。其次,最高限价不得高于采购预算。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 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问: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吗?


答:可以,但采购代理机构是以采购人名义签订的,同时必须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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