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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有效期与招标文件规定不一致属于非实质性响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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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采购实践中,评标委员会的实质性响应检查是必经的程序,如果投标人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将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但有些实质性响应指标,并不能仅看数据是否与招标文件规定完全一致,也不能想当然的认为数据不一致就判定其没有实质性响应,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请看以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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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的委托,对某一空调设备进行公开招标采购,预算298万元,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日起90天,且投标有效期为星号指标(属于实质性响应表的内容之一)。投标截止时间前,共有6家供应商送达投标文件。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A公司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为120天。评审现场出现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投标有效期为星号指标(属于实质性响应表的内容之一),A公司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为120天,与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有效期不一致,应视为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而否决其投标。第二种意见认为,A公司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120天长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有效期,对采购人其实更为有利,应视为优于招标文件要求,不应该否决其投标。

 

对于以上两种观点,项目经办人建议评标委员会进行讨论。在组长主持下,评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看法,最后达成一致,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是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可或缺的内容。所谓的投标有效期,顾名思义,是指投标文件保持有效的期限,进一步讲,投标有效期就是指为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在开标后完成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工作而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有效的期限,该期限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在此期限内投标文件对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投标文件不可能永久有效,也不可能今天提交,明天就失效。因此,招标文件必须规定一个投标有效期。《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三条对投标有效期作出了规定。投标有效期的设置,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都能起到保护和约束作用,具体来看共有以下四点:

 

一是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对招标人而言,能够合理计划和安排各项招标工作,及时、有序地完成开标、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等工作。即便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招标人也能依法追偿所遭受的损失。对于投标人来说,仅需预测一定期限内的市场风险,确保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和竞争力,有助于投标人科学地规划企业经营活动。

二是督促招标人尽快定标。设定投标有效期,可以促使招标人加快评标、定标和签约过程,保证不因招标活动无限期拖延而增加投标人的潜在风险。若招标人迟迟不组织评审和定标,一旦超过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完全有可能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而导致投标文件失效,进而使得整个政府采购活动前功尽弃、无果而终。

三是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产生约束。投标文件一旦生效,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必须毫无条件地受其约束,不得反悔,也不得无故弃标。

四是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严肃性。招标人和投标人都必须按照招标投标的程序和法律法规办事,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和投标人既自我约束又相互制衡,如果不信守承诺,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因此,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列明,如果招标文件不列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对于投标人将不具有约束期限,投标人可以随时更改包括报价在内的投标文件的内容,这将使招标活动尤其是评标行为失去意义。

 

投标有效期不可随意确定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有效期这个词或许耳熟能详,但在采购领域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一些采购机构、采购人未经过全面考量就随意确定一个投标有效期。

 

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应当合理,既不能过长也不能过短。87号令虽然对投标有效期的设定作出了规定,但没有规定具体天数。因此,在采购实践中一般都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自身能力和评标工作的复杂程度确定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应保障投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签订合同全过程时效要求,是招标、投标体现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

 

一般讲,投标人在报价时,必将预先考虑投标有效期内的物价波动等风险因素,投标有效期过长,潜在风险就越大,风险一旦加大,投标人就会把加大的风险转移到投标报价上,导致投标报价上浮,反之亦然。因此,过长的投标有效期会增加投标人的风险,投标人当然不会独自承担这个风险,风险转移是必然的,采购结果自然就会受到影响。

 

投标有效期过短,评标、发出中标通知书、最终签订合同等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可能不能按时完成,招标人就不得不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此时主动权就会落在投标人手中,投标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延长。另外,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如出现特殊情况(出现疫情、质疑和投诉等),招标人也可书面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因此,招标人在确定投标有效期时,不应一味地追求过长的投标有效期,而是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投标有效期的各项影响因素,确定一个科学合理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与项目的性质、特点、规模、工程量的大小和内容繁简、评标难易程度、行业、地域有关系。投标有效期的影响因素包括:评标时间;评标结果公示时间;定标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合同谈判时间;合同签订时间。目前通用的投标有效期限一般为60—120天。投标有效期的天数由招标人综合考虑确定,并在采购文件中载明,一般规定为折中数90天比较妥当。

 

数据不一致并不代表未实质响应

回到本案例,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为90天,反映了招标人的要求,是投标有效期的底线。而A公司承诺的投标有效期为120天,其本质上是投标人的承诺优于招标人的要求,不应视为非实则性响应。但如果A公司的投标有效期为45天,小于招标要求90天,那就属于未实质性响应,应当否决其投标。若其他指标,诸如交货期和质量保证期等实质性响应指标,也不能仅看数据是否与招标文件规定完全一致,诸如投标人承诺的交货期45天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60天,质量保证期36个月长于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24个月,虽然数据不一致,但由于这些数据优于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不能以数据不一致为由而轻易判定投标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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