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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的法定维权手段有哪些?处理时限有要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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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法定维权手段有哪些?在招投标实践中,总是有一些人为了利益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意图中标,这种行为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利,他们可采取一些维权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在政府采购招投标中,供应商的法定维权手段有哪些呢?处理时限有要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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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询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二、质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第五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三、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第五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四、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五、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时限:


  1、提出质疑:供应商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政府采购法》52条)


  2、质疑答复: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做出答复。(《政府采购法》53条)


  3、提起投诉:供应商如对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政府采购法》55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7条)


  4、餷投诉: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1条)


  5、受理投诉:财政部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投诉。(《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1条)


  6、发送投诉书副本:财政部门]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2条)


  7、暂停采购活动: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22条)


  8、对投诉作出说明:被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3条)


  9、作出投诉处理决定:财政主管部门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投诉处理决定。(《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20条)


  10、送达投诉处理决定:财政主管部门]在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民事诉讼法)


  11、提出行政复议:投诉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财政主管部”]或本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9条、12条)


  12、作出复议决定:.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法》第31条)


  13、提起行政诉讼:投诉人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39条)


  14、作出判决:法院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判决。(《行政诉讼法》第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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