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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评审的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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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满足重新评审的前置条件时,在项目不同阶段,可按以下程序进行重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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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评审报告签署前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经复核发现存在需要重新评审情形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当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记载。

  2.评审报告签署后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需要重新评审情形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供应商对有关重新评审情形提出质疑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应注意的是,重新评审与复核是不同的概念,其区别是发生的时间段不同。以评审报告签署完成为界,评审未结束的是复核,评审结束后的是重新评审。供应商质疑后,为提高效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将重新评审和配合协助答复工作合二为一,一次完成。

  重新评审后的工作

  根据重新评审的要求,除了复核时发生问题可以直接修改并记载外,在其他阶段进行重新评审导致评审结果改变的,都需书面报告本级财务部门。书面报告不同于审批或备案,在实际工作中应准确把握其含义。可结合《〈条例〉释义》中关于《条例》第四十四条的阐释进行理解,即“经重新评审确定原评审报告中存在错误的应当纠正错误。改变原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其中质疑事项确实存在评审错误,因而改变原中标、成交结果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其他事项的错误造成改变原中标、成交结果的,应当报请财政部门认定原中标、成交结果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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