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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工作应由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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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政府进行采购活动时,要由合格的供应商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人确定了供应商后,要对供应商进行审查,那么政府采购中,供应商履约验收工作应由谁负责?下面是保标招标网为读者们整理的相关知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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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工作应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随着《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我国的政府采购正式进入了一个有法可依的时代。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都把依法采购贯穿于工作始终,根据法律法规制定各种制度和办法,在规范采购过程、提高采购效果、发挥政策功能、推进阳光采购等方面,取得了较大成果。而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多数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都视为采购流程结束,没有继续跟进或只进行简单的履约回访,政府采购明显存在重采购轻验收的现象。我们来了解验收的重要性和验收缺失会带来哪些后果?


  一、验收的重要性:


  1.验收是检验履约的重要手段。


  供应商项目实施的好坏,只有通过验收来评判,以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为例,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后,应向采购单位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采购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通过验收评价项目的进度、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并达到设计和规范要求的予以验收通过,自验收合格之日起项目进入保修阶段。对于没有达到验收标准的坚决不予验收,并提出相应整改意见。


  2.验收是约束供应商的有效方式。


  采购文件是投标报价的依据,采购文件中应该对项目的验收办法、验收程序、违法处理等进行详细约定,有经验的供应商都会根据验收要求调整报价策略。以工程类政府采购为例,进度要求快,投入的人工、机械设备多,成本自然高。投标阶段的验收要求可以约束供应商的保价,一个合理的投标价是中标供应商顺利履约的前提。合理签订时应将验收环节作为一个重要的结点,可以将验收与资金支付进度,履约奖罚、履约担保、信用评价结合起来,这些前提条件会促使中标供应商积极履约。


  3.验收是评价采购效果的最直接方式。


  投标人是否虚假投标,只能通过合同履约和验收的实践进行检验。评标委员会所评定的只是有关采购标的的规格、功能、参数、品质等一系列技术指标的文字表述,是字面上东西,并不参与项目的履约验收。至于投标人实际向采购人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是否符合其投标承诺,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应当也只能通过合同履约和验收的实践建议检验。


  二、验收缺失的后果


  1.从采购单位来看


  采购单位是拟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使用者或管理者,目前,政府采购大部分是采购单位自行组织履约验收。可能存在的问题有两方面:一是采购单位缺乏专业人才和专业设备,不能真正做到有效验收,可能导致验收流于形式,或是被供应商所主导;二是由于缺少第三方介入,为采购单位权力寻租提供便利,可能导致采购单位与供应商串通,在编制预算时提高标准,虚增数量,履约时默许供应商高配低供,多招少供。


  2.从供应商方面看


  中标供应商作为一个企业,它所追求的就是利润最大化。有经验的供应商都是尽量以最低的成本达到通过验收的目的,供应商在履约时,会根据验收的标准、程序不断调整履约质量、进度,如果对验收要求不严格,将导致供应商恶性竞争低价中标,履约时以次充好、降低配置、拖延供货期、售后服务不到位等。以IT产品为例,IT产品的竞争激烈,产品随时间价格递减特征明显,中标供应商在取得合同后都会尽量拖延供货期,拖延时间越长,IT产品价格越低,企业利润自然提高了。


  3.从政府采购机构方面看


  如果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没有参与验收,那政府采购链条就是不完整,政府集中采购职能发挥不到位。如不及时改进,将损害政府采购形象,影响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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