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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按照省、市工程建设领域改革的工作要求,针对《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实施细则 (试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对联合验收事项进行了优化。
二、主要内容
(一)申报材料
联合验收网上提报的材料增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含附图)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此两项材料与《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申请表》均为必传件。
(二)时限调整
联合验收时限由15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
(三)精准匹配
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未规划“教育设施、社区公用服务、养老、垃圾收集、公厕等用房”的房地产项目,受理企业申请后,将不再推送相应验收部门征求专项验收意见。
(四)合并事项
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工程质量监督验收范围,不再单独征求专项验收意见。
(五)分类推送
联合验收项目分为:商品住房项目、非商品住房项目、工业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为做到推送部门准确推送,按照项目分类,分别列出了涉及部门,并对部门推送和推送规则进行了细化。
(六)优化再次推送流程
对于规划、消防、人防、质量监督专业验收有未通过的,再次推送需重新征求以上专业验收部门意见,对于其他专业验收通过的,不再重复推送。但为避免项目不具备条件反复申报,规定第二次推送后仍未通过联合验收的项目,需企业重新申请,推送将按新申请项目进行推送。
(七)创新联合验收方式
在“一站式联合验收”基础上,推行“两段式分期联合验收”模式, 企业可根据需求自主选择验收模式,“两段式分期联合验收”每段时限各为10个工作日。企业也可根据工程完成情况自主选择先、后期验收的事项(先期联合验收事项需3项及以上)。先后期联合验收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二个月,否则需重新申请联合验收。
三、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项目。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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