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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有效期是指为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在开标后完成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工作而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有效的期限,该期限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按照《民法典》有关规定,作为要约人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属于要约。要约通过开标生效后,投标人就不能再行撤回。一旦作为受要约人的招标人作出承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拒绝。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投标人必须对自己提交的投标文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确定投标有效期的注意事项
1、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的有效期。即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必须规定对投标人作出承诺的期限。由于药品市场变化迅速,如果招标方不能做出承诺,将大大增加招标方的经营风险。在集中招标采购试点阶段,招标人开标后三至五个月甚至更长时间内不能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情况较为常见。为了维护投标人的利益,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写明投标有效期。
2、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起计算,一般不超过90天。一般情况下,集中招标采购项目的有效期不需要90天。如果招标人采用较为成熟的电子商务方式,在30天内完成评标、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投标人签订药品购销合同都不难。
3、评标、定标应在标书有效期届满前30天完成。评标、定标不能在标书有效期届满前30天完成的,招标人应当将投标有效期延长的情况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