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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招标中不允许二次报价。如果在招标工作中进行二次报价,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如采用招标形式,无论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都需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投标报价为一次性,不得更改。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如果进行二次报价,就不是招标,而是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
出现“二次报价”的几种情况;
1、询价采购项目中,两个或以上的供应商投标报价一致且最低,此时可能会进行二次报价。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做法混淆了询价与竞争性谈判两种采购方式,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被询价的供应商应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但是在实践中,部分评审专家或采购人会想当然地让供应商再报一次价格,有些不太懂采购规则的供应商也愿意配合进行二次报价,导致询价程序违法。
2、竞争性谈判过程中,专家和采购单位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标书,对商务报价、技术指标及售后服务做出了评判之后,要求供应商二次报价。如果是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出现“二次报价”的情况是正常的,具体可以理解为:在竞争性谈判中,有时候标书里面的价钱可以不是最后的成交价。开标后,专家和用户经过对标书的商务分和技术分做出了评判之后,会要求投标人进去,让投标人做出第二次报价,这第二次的报价就是最后的成交价。
3、其他特殊因素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的二次报价。如果所有供应商第一次报价均超出了采购单位资金预算的话,采购单位会要求重新招标,而不会要求二次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