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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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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项目以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文件要求:授权书后应当附授权代表在投标前4个月内(不含投标当月)连续3个月由投标供应商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这次采购有3家供应商参与投标,结束投标后,有一家供应商自爆内幕,举报这次投标项目涉及串通投标。
后经组织翻看采购资料和录像,谈判小组在采购活动中并没有不妥之处,通过举报内容调查,发现3家供应商授权代表实属同一企业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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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问题深度解析
01
1. 评审专家为何未核查社保真实性?
权责边界明晰: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谈判小组仅负形式审查之责(资料完整性、表面合规性)。
技术能力局限:社保真实性需通过人社系统核验,评审专家无行政查询权限,非其法定职责。
法规支撑:《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仅要求专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报告,本案中串标证据已超形式审查范畴。
02
2. 社保缴纳时限要求是否合理?
涉嫌差别待遇:要求"连续3个月缴纳记录+排除投标当月",实质排斥新设企业及新入职员工,违反财库〔2019〕38号文"禁止设置成立年限门槛"之规定。
合理替代方案:行业通行做法为提供投标截止前6个月内任1个月社保记录,同步允许免缴/免税企业提供合规证明。
引申思考
一是压实评审责任义务。评审专家评审意见直接决定采购结果,评审专家在有限时间独立综合评价,对其来说具有挑战性,必须压实其责任义务。评审专家要严格按照法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比较和评价,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评审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二是强化评审规范。建立采购评审全程记录留痕机制,代理机构可以在评审阶段向评审专家提供评审底稿,要求评审专家对供应商的打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和签字,或者将评分表嵌入采购平台,形成可追溯的评审打分记录,提高评审专家打分的审慎性,确保评审过程规范有序和采购结果公平公正。
三是维护评审专家合法权益。除保障正常的评审费用外,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还享有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干预的权利,评审专家对本人履职评价结果享有知情权和申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