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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活动中,会遇到投标废标、流标这两个专业术语,却总是容易混淆,它们之间存在什么联系和区别呢?
一、废标
我国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将“废标”作为一个正式的法律概念进行定义。我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中虽然有关于“废标”的表述,但其内涵并不一致:
第一种情形:《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某些法定情形的,应予废标。这些法定情形包括: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此可见,《政府采购法》 上所谓“废标”实际上是指宣告招标程字终止的行为,是一个动词。
第二种情形:《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第三十七条规定中,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在这些规定中,“废标”是一个名词,指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而丧失了继续参加评审程序的资格的投标。我们认为,这种理解符合大多数人的思维习惯。在本文中,我们将“废标”一词限定在第二种情形之中进行讨论。
二、流标
是指政府采购或工程招投标中投标人不足三家,或所有投标都被否决(全部或部分投标文件为废标)。
“废标”与“流标”这两个术语,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表述的意思有时是一致的,有时是不同的。
意思一致的情形:
政府采购项目在开评标的过程中,出现了影响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招标活动作废,须重新组织招标活动。这种情形,既可以说这个项目“废标”了,也可以说这个项目“流标”了。
意思不一致的情形:
政府采购项目经历了开评标过程,确定了中标成交供应商,但在中标结果公告后被投诉,核查后,财政部门对该项目作废标处理,依法重新进行招标。对于这种情形,通常不会说该项目流标了。
流标和废标有什么区别?
一、定义不同
二、成因方式不同
流标
1.是招标文件中对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要求过高。
2.是采购内容中对设备的型号和配置要求不尽合理。
3.是预算价定得过低,有的管理部门总是把项目预算价格压到最低点,甚至必要的费用(比如差旅费等)都没有考虑进去。
4.是付款方式过于苛刻,这也是导致流标的一个重要原因
废标
1.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
2.采购的公正性受到影响。
3.投标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
4.采购任务取消。
三、处理方式不同
流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也就是说,如果流标,整个招标就无效,招标必须重新进行。
废标:
1.加强政府采购法规的学习和宣传。
2.规范招标信息发布。
3.细心制作招标文件。
4.认真编制投标书。
5.精心测算采购预算。
6.严格执行招标采购程序规定。
有形象的比喻总结:“废标”更多地体现了动作的一面,是人力作用后的结果;而“流标”则更多地表现了一种状态,表述的是采购失败,相当于采购项目还未开始流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