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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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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实施办法(试行)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规范化、制度化,规范远程异地评标工作,强化交易过程风险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实现全省评标专家资源共享,推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开、公平、 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远程异地评标,是指依托网络通信技术和我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电子化交易系统,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或聘请异地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在两个及以上交易中心(其中至少 1 个交易中心在我省)评标场地完成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的活动。

第三条 省交易中心通过全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调度系统(以下简称“省调度系统”),统一调度协调全省远程异地  评标工作。各级交易中心负责远程异地评标的发起、配合、落实等工作。

第四条省内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远程异地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凡行业监督部门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采用远程异地方式进行评标:

(一)项目实施主体申请采用远程异地方式评标的;

(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金额达到 3000 万元及以上的,或采购类项目本地区评标专家资源不足,所需专业的评标专家比例 达不到抽取条件,无法充分满足项目评标需要的;

(三)项目入场地交易中心可以提供远程异地评标服务的。

第二章 评标发起、响应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有远程异地评标需求的,由项目实施主体或招标代理机构在项目入场的交易中心提出申请。

第七条 为保证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数据完整、准确和及时上传国家平台,各级交易中心发起省内远程异地评标或与省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起远程异地项目评标活动,应通过省调度系 统登记后实施。

第八条 远程异地评标工作分主会场和分会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入场地的交易中心为主会场,其他参与远程异地评标的交易中心为分会场。

第九条 主会场专家数量较少或没有相应专业评标专家的,可采用评标专家全部在分会场方式评标。招标人或采购人的代表应 在主会场参加评标工作。

第十条  分会场应充分调动场地资源配合主会场做好远程异地项目评标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主会场和分会场均应配备符合开展远程异地评标条件的场地、软硬件设施设备,并依托电子政务外网环境开展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确保项目评标及过程数据传输安全保密。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主会场和分会场分别负责本地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的现场管理、秩序维护、过程见证、专家考核,以及省调度系统 数据录入、操作、维护和台账登记等工作。

第十三条 主会场和分会场应设立远程异地评标现场管理岗位和技术保障岗位,指定专人负责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的受理和协调保障等工作。

省交易中心明确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调度协调全省远程异地 评标工作;明确专职技术保障人员负责保障维护省调度系统运行。

第十四条 主会场、分会场专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应熟练使用省调度系统,做好相关调度配合以及本地机位查看和维护工作。分会场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保障已预约评标机位的,应及时通知省交易中心及主会场。

第十五条 主会场和分会场应按本办法管理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并落实评标保密工作责任。

第十六条 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全程采用音视频在线监督,主会场和分会场应为监督部门开通电子监督渠道,做好评标活动见证记录,妥善保存评标活动过程中的数据、文字和音视频资料。

第十七条 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的监督管理及投诉处理工作, 按项目所在地属地原则办理。

第十八条 主会场应按照《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评办法》对评标专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分会场应配合主会场做好评标专家工作情况考核。

第四章 评标过程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主体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项目评标前一个工作日(开标前 24 小时内),向主会场提出评标专家抽取申请, 合理确定主会场和分会场所需评标专家专业类别、人数等信息, 由主会场通过终端在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十条 评标工作开始前,主会场应将专家随机码推送至分会场,主会场和分会场分别负责本地参与远程异地评标的评标专家身份核验和签到工作,统一保管通讯工具,并为远程异地评标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十一条 分会场评标专家远程登录主会场评标系统,与主会场评标专家同步进行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在评标期间享有同等权力并履行同等义务。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确定评标委员会组长,在评标过程中如对投标文件存在疑问,由评标委员会组长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协商讨论。

第二十三条 在远程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需要进行讨论的,应使用远程异地评标视频会议系统进行口头或文字讨论。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不一致时,应通过评标系统进行实名投票表 决,评标系统对表决过程进行记录。

第二十四条需要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提议,经评标委员会以视频或文字方式交流、投票通过后,按招标(或采购)文件规定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程序 进行。需核对原件时,由主会场评标委员会组织核对确认,通过 远程异地评标视频会议系统沟通后确认结果。

第二十五条 具备条件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使用电子签名签署个人初步评标、详细评标、评标汇总表和评标报告等文件。评标完成后,主会场、分会场所有专家收到评标委员会组长下达评标结束指令后方可离场。

第二十六条 远程异地评标需要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的,项目实施主体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少 于三分之二)进行远程异地或集中复核。

第二十七条 评标结束后,分会场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活动见证记录、评标专家考核记录、评标现场音视频资料移交主会场存档。

第五章 费用支付

第二十八条 主会场、分会场应向参与远程异地评标的专家提供餐饮服务,费用由项目实施主体或招标代理机构支付。

第二十九条 远程异地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按照《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办法(试行)》,由项目实施主体或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通过各级交易中心在线支付系统 向评标专家银行帐户支付。

各级交易中心应加强对项目实施主体或招标代理机构支付 评标专家劳务报酬行为的见证与管理,督促项目实施主体或招标 代理机构及时支付评标专家劳务报酬。

第六章

第三十条 评标工作开始前,因主会场或者分会场停电、网络、电子设备、评标机位或者评标系统故障导致无法进行评标时, 故障可在 1 小时内解除的,项目实施主体可以延迟评标时间,待故障解除后开始评标;超过 1 小时仍未排除故障的,由项目实施主体确定是否继续评标。确定继续评标的,主会场、分会场应做好相关准备及保障工作,待故障解除后继续评标。确定不继续评 标的,由主会场做好招投标资料的封存和保密工作,待故障解除后再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第三十一条评标工作开始后,因主会场停电、网络、电子设备或者评标系统故障导致无法继续进行评标时,故障可在 3 小时内解除的,可中止评标工作,待故障解除后继续评标;故障解除时间超过3小时的,项目实施主体应终止评标,并配合主会场做好招投标资料的封存和保密工作,待故障解除后再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第三十二条  评标工作开始后,因分会场停电、网络、电子设备或者评标系统故障导致无法继续进行评标时,故障可在 1 小时内解除的,待故障解除后继续评标;故障解除时间超过 1 小时的,通知主会场,由主会场更换分会场并补充抽取专家。同时分会场应做好招投标资料的保密和清理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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