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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实务:什么是招标人,招标人如何终止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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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首先,依法提出招标项目是指,招标人提出的招标项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二是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其次,依法进行招标是指,《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签约等程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此外,需要注意自然人是不能作为招标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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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招标人如何终止招标

A: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遇到不可抗力需要终止招标时,招标人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所有潜在投标人。

如果是因为招标人的原因而终止招标,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费用。招标人还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以及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擅自终止招标。

Q:招标人与中标人应何时订立书面合同?

A: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Q:招标人自行招标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A: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Q: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哪些情形?

A: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Q:招标人是否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A: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要注意的是,第三十二条最后一款特别说明: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同样对招标人组织踏勘项目现场作出明确的规定: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另外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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