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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滨州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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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山东】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滨州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 的通知

关于印发《滨州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发区综合执法局,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专班,北海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我局制定了《滨州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工作要求如下: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27日

滨州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依据《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山东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证书和标牌。绿色建筑标识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统一式样,其中,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标牌由申报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作。

申报单位应将绿色建筑标识(证书和标牌)在建筑或小区公共空间显著位置悬挂、张贴或摆放。

第三条  绿色建筑标识授予范围为符合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

第四条  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级别。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的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市一星级绿色建筑认定和标识授予工作。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宣传、培育和组织推荐工作,负责对申报一星级绿色建筑的项目开展形式审查。

绿色建筑星级认定和标识授予为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不得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

第六条  一星级标识认定应采用山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对于绿色医院建筑、绿色校园建筑、绿色办公建筑等,本省暂无评价标准的,采用国家标准。

第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市级绿色建筑专家库(包括规划、建筑、结构、建材、暖通、给排水、电气、建筑物理、检测等相关专业),承担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专家审查、培训工作。

第八条  绿色建筑专家库专家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绿色建筑标准,从事绿色建筑相关工作5年以上,了解掌握工程规划、设计、施工、检测、咨询、运营管理等相关技术要求,并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第二章 申报和审查程序

第九条  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遵循自愿原则。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含国有资金)的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并获得相应的绿色建筑标识。

第十条  绿色建筑评价应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

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应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37/T 5097-2021第3.1.2条的要求进行预评价。预评价应当在施工图审查合格之后开始,项目开工前完成。预评价完成后,若出现对绿色建筑评价有重大影响的变更,则需要重新进行预评价。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可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绿色建筑星级预评价,预评价不授予标识。

开展预评价的单位应当根据申报单位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图审查报告书、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计算书、检测检验报告等资料,对项目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出具预评价报告书,并对预评价结果进行技术交底,针对存在的问题向申报单位提出建议。

绿色建筑项目建设过程中,开展预评价的单位应当为申报单位提供全过程的技术辅导服务。

申报单位应当与开展预评价的单位签订服务合同,约定技术责任和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绿色建筑项目培育库,凡通过预评价的项目,均应纳入培育库,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入库项目提供技术指导服务。

第十三条  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应科学、公开、公平、公正。认定工作包括申报、推荐、审查、公示、公布等环节,其中,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审查。

第十四条  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施工和咨询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或山东省地方标准设计、施工、运营、改造;

(二)已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备案。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绿色建筑标识申报书、自评估报告、预评价报告书;

(二)项目立项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证明、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文件;

(三)申报单位简介、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

(四)与标识认定相关的图纸、可行性研究报告、检验检测报告、计算书、图片、视频等技术文件;

(五)对申报资料、数据真实性及每年上报主要绿色性能指标运行数据的承诺函。

第十六条  对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在组织推荐和认定工作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报单位和项目是否具备申报条件;

(二)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

形式审查期间可要求申报单位补充一次材料。未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不予推荐申报,不予组织专家审查。

第十七条  对申报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通过形式审查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审查绿色建筑性能,现场核查申报资料,并形成专家审查意见。

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审查按照项目申报的星级标准进行。未通过专家审查的项目半年内不接受再次申报。

第十八条  专家审查结束后,一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地、类型、名称、申报单位、绿色建筑星级和关键技术指标等。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项目的实名举报意见应核实情况并处理异议。

第十九条  对于公示无异议的一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印发公告,并授予证书。

第二十条  绿色建筑标识证书实行统一编号。证书编号由山东省编号、设区市编号、星级、建筑类型、年份和当年认定项目序号组成,中间用“-”连接。山东省编号15.滨州市编号15.建筑类型代号分别为公共建筑P、住宅建筑R、工业建筑I、混合功能建筑M。例如,2022年认定的滨州市第5个一星级住宅建筑项目,证书编号为NO.15-15-1-R-2022-5.

第二十一条  绿色建筑项目标识认定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绿色建筑管理信息化系统,全市绿色建筑项目统一纳入信息化管理。

第三章 标识管理

第二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运行机制,加强标识项目事后监管,科学设计工作流程和监管方式,明确管理责任和监督措施,切实防控廉政风险。

第二十三条  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的申报单位,应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加强运行指标与认定绿色建筑星级指标比对,每年将年度运行主要指标上报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的,应按照标识管理权限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不超过两年:

(一)项目低于已认定的绿色建筑星级;

(二)项目主要性能低于绿色建筑标识证书指标;

(三)利用绿色建筑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四)连续两年以上(含)不如实上报主要指标数据;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监督检查;

(六)不按规定悬挂标识。

第二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的,应按照标识管理权限,撤销绿色建筑标识,并收回证书和标牌:

(一)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

(二)伪造资料、数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

(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二十六条  绿色建筑标识审查专家应自觉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公平公正进行标识认定审查工作,自觉回避与自身存在利害关系的申报项目审查。对违反评审规定和评审标准的,视情节计入个人信用记录,并从专家库中清除。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之处,按照《山东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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